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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信札——周光

周光    2017-6-9 12:44:27

陈博士:

您好!

非常高兴去年八月在北京偶遇,虽然因时间关系没有深入交流,但您对破产方面的动态掌握和对破产法方面的造诣令我钦佩。特别对温州破产案件开展情况的关注和支持令我感动!

由于工作实在太忙又懒于动笔,请我介绍温州破产方面情况的约稿迟迟没有付诸笔头。此次以信扎方式约稿甚感盛情难却,故提笔向你介绍温州破产方面的有关情况。

去年八月在北京召开的第七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温州中院徐建新院长作为惟一的地市级法院嘉宾在论坛上介绍温州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情况和经验,其在总结温州经验中讲到温州有一支强大的破产管理人队伍是温州法院能成功办理大量破产案件的原因之一。这是温州法院对我们温州破产管理人队伍所做工作的充分肯定,我作为温州破产管理人队伍的一员感到十分欣慰。温州为何拥有一支强大的破产管理人队伍,是时势所趋,说白了是被逼出来的。

众所周知,近年来我国许多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遭遇了改革开放以来前所未有的经营危机。“辛辛苦苦几十年,一夜回到改革前”,就形象地说明了部分企业家的实际境遇。温州是民营经济的发源地,因此问题暴露的也最早。尽管温州有识之士早已提出“实体经济空心化、金融投资投机化”之问题,温州政府、经济界人士也十分清楚,但凶猛的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风波与危机来临之际,还是始料不及,只能仓促应对。温州随之上演了“企业自救、政府帮扶、司法处置”三步曲的大戏。效果如何?首先,企业自救谈何容易!经济下滑、资产缩水,抵押不足,首先传道到企业资金链上。只做“锦上添花,不做雪中送炭”的银行往往早已让企业股东把自己所有财产都拿去为公司借贷提供抵押担保,即使没有财产也将股东个人拉入保证圈,让股东承担无限责任。企业自救往往是“借高”还贷,恶性循环,苦不堪言,最后还是不堪重负,资金链断裂。其次,政府帮扶亦难有起色。所谓的政府帮扶,实际上是二个字,即“挡”与“拖”。“挡”就是政府对法院诉讼、执行、财产查封、银行催款采取挡的战术,即要求法院对某些企业起诉不受理、缓执行、不查封,要求银行不压贷、不抽贷。从法律角度来说还有违法之嫌。本地的法院在政府的指示下尚可能照办执行,但外地的法院仍然我行我素,根本不吃这一套。“拖”,政府美其名曰“以时间换空间”,设立政府转贷资金。但转贷资金对于病入膏肓的企业来说只是苟延残喘,结果是时间换不了空间。最后只有司法处置,才摆脱了温州当时老板纷纷跑路、跳楼自杀、上吊自尽的困局。至此。破产案件的受理就自然而然成为解决温州当时经济困局的重头戏。

2012年开始,通过温州法院的大力宣传,社会公众特别是企业主对于破产法律制度的认识不断深入,“与其跑路不如破产保护”被广泛接受,温州法院因势利导受理了大量的破产案件,此后一路高歌,突飞猛进。仅2013年,温州全市法院共受理239件破产案件,而同年全国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受理数量仅1998件,可以说温州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数量惊人。温州管理人也得益于法院大量受理破产案件,在短时间内办理了大量的破产案件。通过这些企业破产案件的办理,温州破产管理人得到了锻炼,壮大了队伍。光我光正大律师所从2012年以来就办理了70多件破产案件,去年一年就成功办理了三件建设集团公司的破产重整案件 ,培养了一支近40来人的专业破产管理人团队。从这一角度来说,温州管理人队伍在企业破产案件中做出的业绩是被逼出来的。

我从事律师工作三十多年,过去主要是诉讼业务。随着温州企业破产案件量的增加,从而改变了我的业务范围,将主要从事诉讼的律师完全转型为专业破产律师。2012年6月,温州中院选择本市唯一340多年历史的温州海鹤药业公司和温州兴瓯医药公司作为第一个合并重整案件,指定我所为管理人此案具有深远的示范指导意义,故法院领导要求我所高度重视,并希望我能亲自担纲办理。为此,过去未办理过重整案件的我披甲上阵,在温州中院的指导和我所破产管理人团队的共同努力下,终于将温州家喻户晓的温州海鹤药业公司和温州兴瓯医药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成功,使这个温州唯一的百年老字号企业凤凰涅盘浴火重生。从此,我也与破产案件结下不解之缘,一发不可收拾。有同仁问我舍弃诉讼业务值得吗?我的回答是肯定的,因为办理破产案件与过去办理其他案件不同,其最富有挑战性,最能体现律师的价值,亦最能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尽管诉讼律师办理的成功个案也能体现律师价值,也有成就感,但没有重整成功后那种特殊的成就感,与企业破产案件特别是重整案件救活一个企业比较,显然后者律师的价值远大于前者。温州海鹤药业公司重整案成功重整后,社会和谐稳定、职工不失业、品牌不消亡,政府有税收,得到了企业职工、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这是律师其他业务所无法比拟的。

陈博士,这几年通过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感受体会较多,特别是如何做好破产管理人也有一些心得,我把它作为素材提供给您,或许有用。

一是要准确定位。律师办理其他案件定位明确,谁委托就为谁服务,代表的是委托人的利益。而企业破产案件则不同,律师作为管理人系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报酬来自于债务人财产,管理人的工作则需得到债权人的认可与监督。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对谁负责,代表谁的利益,需有明确的自我定位,进而才能确定工作重心。有些管理人在这个问题上认识有偏差,没有自我正确定位。认为管理人只对法院负责,在工作上既没有注意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又没有处理好与债务人的关系,结果债权人与债务人都不满意;又譬如认为管理人只保护债权人利益即可,结果使债务人不满意而极力阻挠。上述情况均可能造成工作难以开展甚至陷入僵局。我认为破产管理人要准确定位,正确处理好与法院、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三者关系,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实事求是依法公正地处理相关事务,最大限度获得债权人,特别是普通债权人和债务人相关人员的理解、配合和支持。

二是要转变角色。我国《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法院受理案件甚少,近年来才逐步有所增加,不少律师是第一次接触企业破产案件。特别是诉讼律师过去开展诉讼业务的办案理念与工作方式方法已基本固化,若用诉讼的办案理念与工作方式方法来办理企业破产案件显然难以适应。因此要注意转变角色,转变办案理念及其工作方式方法。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工作方式方法与诉讼案件办理的方式方法有人作了形象化的比喻:开会不是开庭,办事不是办案,谈判不是裁判。这就需要我们律师管理人迅速掌握破产案件办理的特点,及时改变已固化的原诉讼案件办理的理念和工作方式方法,才能做好破产管理人的各项工作,才能办好企业破产案件。

三是要积极配合。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与法院关系跟以往的诉讼案件有所不同。法院是破产程序主导者,而破产管理人是破产事务的执行者,破产管理人与法院的关系区别于诉讼业务中的关系。浙江省高院章恒筑庭长有一个非常形象的比喻:法院与破产管理人二者在办理企业破产案件中的关系是战友关系。我在此提法基础上补充认为二者是班长与战士的战友关系,法官是班长,管理人是战士。因为破产管理人与法院在办理企业破产案件中目标一致、立场一致。因此,我们要与法院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主动接受指导,并积极大胆提出意见建议。由于经办法官的办案水平和办案风格不同。有的法官事必躬亲,有的法官强调发挥破产管理人独立性作用,而作为破产管理人要适应经办法官的办案风格,按照经办法官的要求积极配合。

四是要敢于创新。众所周知,我国《企业破产法》中的规定较为原则,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也存在着不相配套甚至冲突的情况,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去解决破产案件中出现的问题,有时会走进法律死胡同。这无疑留给管理人许多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空间。管理人要用其法律智慧,敢于创新,去破解破产案件中的法律死结。当然,要敢于创新破解法律死结也要遵循一定的原则,而不是想怎么做就怎么做。这个原则我把它归纳为“三个有利于”,即有利于法院推进破产案件特别是重整案件的办理;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债务人股东及其他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债务人职工利益和社会稳定。舟山中恒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就是其中比较成功的一例,其通过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发售共益债务产品来募集5000万元烂尾楼续建资金,来完成工程竣工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达到最大化。这一创新之举,曾被誉为以市场化法治化的思维开创破产企业走出困境的新模式。

五是要勇于担当。在企业破产案件特别是重整案件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不曾遇见的难题。如果管理人没有担当精神,难题就无法逾越破解,进而让重整胎死腹中。就拿我所办理的温州海鹤药业公司重整案件来说,当时某银行要求破产管理人提供一定期限内支付其300多万利息款项的保证作为其同意重整方案的条件果断提供了个人信保证从而使该银行同意重整方案,使重整方案顺利通过;又譬如该案中债转股出现无人代持股的难题,我又提出由我个人名义代持股,债权人出于对我个人的信赖而欣然接受,从而又跨过了这道难关总而言之,只有破产管理人勇于担当责任,才能顺利解决企业破产案件中的一些难题。

六是要增强信心。企业破产案件对于温州来说已走过几个年头,对于全国其他一些地区来说也许才刚刚开始,对于刚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律师来说是一个全新的挑战。一些律师所刚开始都认为担任破产管理人办理企业破产案件是一块肥肉,跃跃欲试。由于对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难度估计不足,办理了几件企业破产案件,特别是无产可破的案件而没有得到丰厚的报酬后,便对办理企业破产案件大失所望。认为担任破产管理人办理企业破产案件费力费时,付出与取得不成比例,吃力不讨好,对担任破产管理人办理企业破产案件没有积极性,有的甚至拒绝办理企业破产案件。这种情况还不是个别的,各地都曾经出现过。我个人的认识恰恰相反,预计企业破产案件在未来的三、五年内会呈大幅增长态势,担任破产管理人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业务将是律师历史性机遇。我们要紧紧抓住这个大好机遇,增强信心迎难而上,将担任破产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的业务作为律师转型业务和新的业务增长点来看,把无产可破的案件作为破产团队学习锻炼的机会,以长远的战略眼光对待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企业破产案件的办理。

温州管理人已冲出浙江走向全国,尽管在办理企业破产案件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但局限性还较大,特别是办理上市公司、国有大型公司破产案件方面经验不足,要向全国各地的破产管理人学习借鉴。最后,真诚邀请陈博士在百忙之中抽空来温州指导,传经送宝。

    在温州相见

周光

 

2017年2月12日星期日

    作者简介:周光一级律师,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律师协会会长破产管理人协会名誉会长法学会副会长;温州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温州市第十届政协常委政协法律顾问组组长;温州市政府法律顾问;温州市知联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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