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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或退出——“僵尸企业”处置的难点与改革

陈德明 林华阳 杨旺顺    2017-7-21 15:37:23

2015年,漳州市两级法院建立了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及陈德明律师均进入首批破产管理人名册。由此,我们认真地学习和研究企业破产问题。在这一问题的研究过程中,适逢中国经济增长呈逐步下滑的状态,看到了中国经济呈现出“僵尸企业”链条化和产业化的局面,如果处置不妥,势必引发综合性的社会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在4月8日上午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清理“僵尸企业”,审理破产案件是今年的重点工作,坚持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理念。将法院当作救治“僵尸企业”的医院,通过重整、和解、清算,对企业公平清偿,拯救可能“存活”的“僵尸企业”,最大限度地解决社会矛盾。重整或退出?“僵尸企业”路在何方?企业有企业的苦衷,政府有政府的焦虑,市场有市场的变数,需要借力打力!

 一、“僵尸企业”的现状和社会矛盾 

  “僵尸企业”就是那些丧失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经具备破产原因,达到破产法规定的申请破产的条件,但依靠借贷尚在持续运营的企业。由于破产制度在我国长期失灵,造成市场难以正常出清,“僵尸企业”得以苟延残喘,占用信贷等宝贵资源,抬高企业杆杠率,加剧产能过剩,衍生大量信用垃圾,侵害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扭曲市场价格信号,限制了市场优胜劣汰“创造性毁灭”作用的正常发挥。“僵尸企业”的通俗说法就是在活不成、死不了的局面中僵持的企业,它们主要是国有企业,依靠政府扶持和银行贷款输血。当然,也有一部分民营企业在地方上原来很好的企业,由于盲目扩张和战略错误而陷入“僵尸”困境。 

  由于全球经济衰退的影响,中国经济近几年也呈现出持续下滑的状态。加剧了政府与企业的矛盾,“僵尸企业”越耗局面越困难。据有关经济人士称,“近年来,一些国企追求形式上的做大,累积了不少问题。有些企业将优质资源拿出来上市或经营投资,但企业的原有债务还在账上趴着,谁来处理?国有企业、当地政府和国资委,谁也不当家,谁也不想管,换一任政府还是摞着,但国家的资产已经大量消耗了。”不论央企也好,地方国企也好,出现经营困难而不能盈利,都希望通过政府争取中央,省里给政策和资金扶持,而不愿意直面破产。

  “人往哪里去”和“钱从哪里来”是“僵尸企业”处置遇到的两大重要问题。虽然,中央提出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促进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通过兼并重组,破产清算,实现“僵尸企业”出清。但是,与诸多涉及人、财的改革类似,“僵尸企业”的处置问题,依然停留在各方呼吁升温,但实践起来艰难的局面。上一轮“破产潮”很大程度上是行政命令式的破产,因此也遗留了众多历史问题,这是不容忽视的。现在,依法治国的法治思维下,“僵尸企业”应走依法破产之路。但遗憾的是,中国的《破产法》实施近10年来,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也可以说《破产法》失灵了,需要修法。从一组数据材料可看出,“僵尸企业”处置有多困难,关停国有“僵尸企业”将立即造成相关企业人员失业,据统计,2015年来,钢铁、煤炭、黑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矿采选、造纸和纸制品等九个产能过剩严重的工业行业就业总人数2731万人,约占就业总人数的比例5.6%,当前亏损企业在未来两年(即2017年底前)全部关闭,新增失业564万人,年均新增失业282万人。如果处置不当,将带来十分不利的社会矛盾而影响社会的稳定。“人往哪里去”可能影响社会稳定,而“钱从哪里来”更是纸上谈兵。因为职责不明,责任重大,谁都不愿意给钱。

 二、“僵尸企业”处置的方法和途径的缺陷 

  重组或破产清算,是实现“僵尸企业”出清的两策。“市场经济里,企业有生,就会有死。然而,很多企业往往生得热闹,都不能死得体面。”这是河南商报记者陈晓丽在《资金链断一定要“跑”吗,民营企业为啥很少申请破产?》中的生动描述。企业退出市场的方式有两类,即行政注销、吊销和司法型的破产。注销、吊销的方式简单高效,无需经过债权申报,破产宣告等程序,可能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有失公平。司法型破产即法院审理破产案件,这是法治的体现。但由于中国目前的情况是,法院不大愿意受理破产案件,尤其是国企破产案件。因为,很多法院认为;处置“僵尸企业”单靠法院一家孤掌难鸣。因此,从2007年至今,全国各地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呈逐年递减态势,有的法院干脆堵住破产受理大门。

  “面临‘僵尸企业’出清,有行政和市场两种方式,国内多数地方政府采用的是行政方式而不是市场方式 ”比如给项目、政策等进行救助,还是以行政方式为主。“实践证明,以行政方式救助‘僵尸企业’,越输血问题越严重,否则企业不会拖到现在,难以解决。”这是国企改革专家周放生在接受财经杂志记者王丽娜专访《 “僵尸企业”的破产僵局》一文中说中要害的。而市场化的最主要方式是破产制度。中国政法大学企业重组与破产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建议,短期的措施还应坚持以市场化手段为主,以行政手段为辅。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处置,对那些连年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僵尸企业”,按照破产法进行破产清算。对一些政府不得不救助的企业,应在符合破产法的基础上给予融资支持,税收优惠等政策。而市场化手段为主,关键在于完善破产立法和制度建设。现在不少人不敢提破产,对破产的理解具有局限性,认为破产就算关停,没有意识到有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解三种方式,只有破产清算企业死掉,后两者是企业实现再生。

 三、改革的方向和破产并购的市场化 

  从中央的精神上看,国企改革,治理“僵尸企业”有两个方向,还能继续经营的企业,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产权制度改革、分红权改革、员工持股改革,增强企业在市场的生存和竞争能力。维持不下去、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适用破产制度,在此之下,企业没有价值的进行破产清算,还有价值的进行破产重整。从地方政府层面上看,除了贯彻中央的国企改革外,还要考虑在地方有影响的民营企业“治僵”问题。对有价值的民营“僵尸企业”不仅要做债务重组,而且还要进行资本重组,这样才能标本兼治。

  在“地方竞争”的经济发展模式下,地方政府不愿意看到企业的破产。一个简单的道理是,即使企业经营困难,产品和服务根本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也还不上银行的债务。但地方政府可以用隐性担保,让银行对贷款进行展期,企业继续运营,群众继续就业,税收继续得到保障,GDP也继续增长。显然,这就是目前中国的所谓“僵尸企业”的最典型版本。为此,有专家建议,中国应该把破产法的落实放在整个司法改革的客观背景来看,要建立一个直属最高人民法院的独立的破产法院体系。否则,会导致了破产法律实施的“地方利益化”,这本质上是对非本地的债权人和投资者、股东、中小股东利益的变相侵害。因为,任何一桩破产案件都不是某一家企业、某一个地方政府的事,它是全国统一的要素市场资源重新配置的一环。显然,落实《破产法》“以法去僵”,让生产要素更加市场化流动,这是中国经济结构性转型的重要一步。中央高度重视法院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建设工作,最高法院正在制定有关方案。期待司法能够独立并协调政府推进“依法治僵”工作并取得成效。

  破产并购需要投资人,他们是困境企业、“僵尸企业”的秃鹫,业界称他们是秃鹫投资。大家知道,在自然界中有这样生物,每当有动物因为年老病死以后它们会以腐肉为食,人们称之为大自然的清道夫,它就是秃鹫。破产并购开始流行起来是在七十年代,从此以后,一群年轻的秃鹫进入了这个行业。九十年代以后,特别是美国在全球股市低迷中,出现了大量的破产并购,市场上对这群人有这样的描述,他们是一群相对安静的人,在不良债券和银行的债务所形成的非限制市场上他们静悄悄的活动着,他们消极或积极投资于那些努力改善经营状况,力求实现收支平衡的企业,从中获得高额回报。困境企业的市场从此已经成为真正的大市场。并购重组是永恒的主题,特别是当今中国资本市场发生了新的变化,未来破产并购的机会非常大。我们有理由期待秃鹫投资能够使天使投资一样在中国比翼双飞。目前经济下滑,“僵尸企业”处置,将吸引越来越多的破产并购投资人。在政府、司法的助推下,中国将迎来史无前例的破产并购潮。正像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郑志斌博士所说的:“我们相信中国的破产并购正在等待起飞或者已经起飞。习总书记提出了中国梦,我们这些破产并购的投资人,也有我们自己的梦。这个梦我总结这样一句话,让全球金融危机来得更猛烈更持久一些吧!”

  破产并购是指以困境企业作为标的兼并重组,我们现在市场让更多的兼并重组都是一般意义上所讲的重组,破产并购一般是指破产程序中所完成的司法破产重整。实务当中广义上是把庭外重组包括预先重整都广义上称为破产并购。“僵尸企业”并购重组需要新思维,也就是法治思维和资本思维。2015年初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第一次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市场化破产程序联系起来并予以强调。会议指出:要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加快破产清算案件审理。 ”怎样才能做到市场化破产?我认为:一是破产重整依法治“僵”;二是大胆创新“提速”审判;三是严打逃废债不放松;四是专项资金用于人员设置;五是引入民营资本治“僵”;六是引入庭外重组和预重整;七是律师等中介组织和破产并购专家应成为主要力量;八是适时修改破产法,成立破产管理局;九是建立全国性的破产并购平台和政府破产并购基金。例如,泉州市重奖励企业兼并,严查严打恶意逃废债,出台了《关于推进企业兼并重组的十条措施》,旨在引导危困企业依法司法重整,化解企业”两链“风险,降低银行不良资产,推动泉州市企业兼并重组和转型升级。这就是很好的开端,期盼不久将来会取得阶段性成功。

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德明、林华阳、杨旺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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