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债权申报与审查之——职工集资款篇
李晓明 2018-8-17 10:58:48
破产案件债权申报与审查之——职工集资款篇
劳动合同关系是一种权利与义务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为生产经营目的招聘符合要求的劳动者成为员工,而劳动者在其依法管理下付出劳动并领取报酬的一个双方行为。依据法律定义,劳动合同关系极大程度上是一种权利义务对等的关系,两个平等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均受法律的保护。
但是由于劳动关系中双方地位具有天然的不平等性,用人单位占有的社会资源以及劳动者的可替代性等特征,使得在合同合同关系的建立、谈判以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的一方,属于受管理的一方,所以现行的的劳动合同法“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
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这种管理性质的存在,往往会出现在企业资金困难或者因扩大生产需要的时候,存在向员工集资的情形,这些情形在“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丧失清偿能力”而进入破产程序的时候,出于保护劳动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要明确关于员工集资款的债权属性,并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认定,在破产财产分配前或分配过程中妥善解决。
参考人民法院有关公告案例及操作指引,结合笔者办理破产案件的实际,现将破产案件债权申报中的职工集资款处理方式汇总总结如下,请同行或各位大咖批评指正。
序号 | 类别 | 发生时间及情形 | 审查、处理方式 |
一 | 集资行为发生时间 | 发生于破产法实施前 | 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前,即2007年6月1日以前的职工集资款参照工资处理,在企业破产时按照职工债权处理。 |
对于2007年6月1日之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优先于担保债权人受偿。 | |||
发生于破产法实施后 | 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即2007年6月1日之后的职工集资款原则上作为民间借贷处理。如果借贷时存在财产担保情形的,作为担保债权处理;如果借贷时不存在财产担保情形的,作为普通债权处理。 | ||
二 | 职工投资入股 | 作为股权处理 | 职工集资款若具有明显的投资入股性质,应作为股权处理,不作为破产企业债权处理。 |
三 | 扣除工资的一定比例或金额作为集资款供公司使用 | 强制扣除 | 企业未经职工同意从职工工资中强制扣除一定数额作为集资的,不管是发生在《企业破产法》实施前还是实施后,该行为视为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一律按照职工债权处理。 |
通过权力机构或执行机构的决议强制摊派 | 企业通过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书面通知或公告形式以解除劳动合同相要挟强行向全体职工摊派缴纳集资的,对于集资的本金部分,参照职工债权处理;对于利息部分,按照普通债权处理。 | ||
四 | 职工出借资金供公司使用 | 融资后出借 | 职工通过向社会人员融资后又出借给企业进行牟利所形成的债权,按照普通债权处理。 |
高管或实际控制人出借用于普通员工工资支付 | 破产企业高管人员出借资金给企业用于职工发放工资或缴纳社会保险,属于专款专用性质,应认定为垫付的职工债权,按照职工债权处理。 | ||
非本企业职工的名为职工借款实为民间借贷的集资款 | 非本企业职工的社会其他人员“挂靠”在职工名下、名为职工集资款实为民间借贷的债权,无论在《企业破产法》实施前还是实施后,一律按照普通债权处理。 | ||
五 | 企业向非企业职工之外的人员的借款 | 对外借款 | 企业向本企业职工之外人员的借款,不属于职工集资范畴,一律按照普通债权处理。 |
有关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PS:企业破产法通过、国家主席公布及施行时间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PS:(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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