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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选聘评估机构的告知函-隆丰公司

    2019-10-23 10:22:34

关于公开选聘评估机构的告知函

(2019)隆丰公司破管字7号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以被申请人浙江隆丰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隆丰公司或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浙江省鹿城区人民法院(下称鹿城法院)申请对隆丰公司进行破产清算。鹿城法院于2019年6月3日作出(2017)浙0302破申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对隆丰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年6月20日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担任隆丰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为顺利推进隆丰公司破产清算工作,管理人决定向社会公开选聘评估机构对隆丰公司进行资产评估等工作,并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及相关的补充报告。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公司情况

隆丰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6日,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78万元,后经两次增资,现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系从事销售塑料制品、化工原料、矿产品、金属材料、耐火材料等业务。

二、评估内容

对隆丰公司名下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产、车辆等,根据管理人要求出具评估报告。

三、报价材料

(一)报价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拟签字评估人员证书复印件

(五)以往评估破产业务业绩证明材料;

(六)其他材料。

四、报名方式

参聘评估机构应于2019年11月10日上午10时(以邮戳为准)前向管理人报名,并提交投标文件,具体投标事项请咨询管理人。

选聘方式 

管理人将在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投标单位提供的相关资质、报价、破产业务业绩和工作时间等各项因素综合考量选定,并报鹿城法院决定备案。

八、注意事项

(一)参选评估机构在递交报价材料时,应将竞投报价文件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报价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效报价:

1.报价文件未加盖竞投单位印章;

2.报价文件的关键内容有涂改痕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最终选定的评估机构须在收到中选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与管理人签订委托协议,逾期未签订委托协议,视为自行放弃该评估业务。

(四)最终选定的评估机构应于委托合同签订后的5天内派工作人员与管理人对接

(五)评估费用作为破产费用优先偿付,在资产变现后一次性支付。

九、联系人员

周祎;联系电话:88996867、15700091374;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神力大厦主楼五层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特此告知!




浙江隆丰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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