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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公开选聘审计机构的招标公告

    2022-10-11 10:18:13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20228月31日作出(2022)浙0304破申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新公司”)破产清算,并于20229月9日作出(2022)浙0304破30号决定书,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为便于旭新公司破产清算案审计工作的高效开展并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管理人决定公开择优选聘审计机构。现将具体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情况

旭新公司成立于1990年10月9日,法定代表人为邓财秀,注册资本为5188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304145316655H,企业地址位于温州市瓯海区娄桥工业区南汇路49号1幢2楼(201-203室),所属行业为公共设施管理业,经营范围包含:市政工程建设(不含电力设施);房屋工程建筑、钢结构工程承包、安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承包、园林绿化、机电安装、沥青道路维修(以上项目均凭资质经营);预拌商品混凝土;下设生产分支机构。旭新公司的登记状态为存续。

二、审计涉及的财务资料

旭新公司已移交的2002年1月至2022年9月账册及凭证等财务资料;债务人可能补充向管理人提交的财务资料。

上述审计对象及范围与实际情况可能存在差异,具体情况请详询管理人确定的联系人。

三、审计要求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对会计记录进行检查以及管理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审核程序,以便破产程序顺利推进,直至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解除管理人职务止,具体要求如下:

(一)核查公司账簿,关注公司注册资本是否实缴到位。

(二)核查公司账簿,关注重要的资产、负债形成时的真实性。

(三)核查公司账簿,关注重大费用的支出合理、合法性。

(四)根据核查账务情况、结合债权申报审核资料,发现债务人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列示的行为。

(五)查找并提供管理人要求的相关诉讼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

(六)管理人委托的其他与财务、税务有关的事项。

(七)根据管理人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以及相关的补充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应付款和对外应收款报告。

(八)根据管理人要求对清算及后续可能转为重整程序出具需要的其他审计工作,如出具相应专项报告等。

(九)出具企业财产状况说明,并视情况根据管理人要求出席债权人会议作出说明。

(十)协助管理人完成债权审查及资产盘点资产处置等工作,回应后续资产交易中涉税问题咨询。

四、审计机构资格条件(需提供相关证明)

1.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入库的有资质的审计机构,且不存在应回避情形。

2.具有从事相应审计业务的资质。

3.审计机构和参与审计项目的工作人员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4.本函发布之日,拥有10名注册会计师以上。

5.具有丰富的审计经验,熟悉建筑类公司破产业务,拟委派参与本案的审计团队负责人及核心成员近三年内承办过的建筑类公司破产审计业务不少于5件或近三年内承办过的建筑类公司审计业务不少于5件。

五、审计机构遴选原则

由管理人统一打开密封的报价资料后,在满足上述承诺条件的基础上,由管理人参照《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管理人破产审计、评估、诉讼代理机构选聘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综合审计机构规模、过往业绩、工作方案、收费报价、工作时限等因素遴选审计机构,并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备案审计机构的最终确定须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六、委托合同的签订

管理人将在债权人会议确定中选审计机构后与中选审计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七、其他重要事项

1.有意向参与遴选的机构必须充分考虑到本项目存在疑难复杂的可能情况,在管理人要求的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完成所要求的工作,并在签订委托协议后20日内出具报告。

2.报价文件由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效报价:报价文件未加盖竞投单位印章;报价文件的关键内容有涂改痕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受邀机构对本询邀函的内容以及在本次遴选过程、后续提供服务过程中获悉的包括但不限于旭新公司的资产负债信息重整信息、投资人、经营状况、资金往来情况等材料和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不得复制、披露、传播相关材料和信息。

4.受邀机构可以不对本管理人的遴选邀请函做出报价,但一经做出报价,即不可撤回、更改。

5.本次遴选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无需向参与单位解释、说明或告知入选与否的理由。如只有一家机构参与遴选的,则经管理人确认后可将该家机构作为本项目审计机构

6.最终选定的审计机构须在收到中选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与管理人签订未委托协议,逾期未签订委托协议,视为自行放弃该审计业务。

7.最终选定的审计机构应于委托协议签订后3日内派工作人员与管理人对接,接管财务账册。

8.审计费用作为破产费用,由管理人在适当的时候支付。

、遴选文件和手续

报名截止时间:2022年101717时

有意向的审计机构应于上述截止时间前将报名资料邮寄或送达至管理人处。(以快递寄出的,应于截止日前寄送至上述地址)

遴选文件密封寄送到以下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8楼,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潘瑞翔

电话:139 5883 5652

参与遴选需提交的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审计机构资质证明文件、审计会计师资格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4.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5.审计破产建设公司或审计建设公司案例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报价函(原件加盖单位公章;请按照附件“报价函”模式参与遴选,未按模式要求的作废标处理)

特此询邀!

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1010

附: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审计机构报价函

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案

审计机构报价函

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发送的《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公开选聘审计机构的招标公告》( 以下简称“招标公告”)已收悉,我单位已仔细研究该招标公告的全部内容,在充分理解上述招标公告的所有内容及重要提示后,决定参与遴选,同意并将严格遵守招标公告的内容及要求,履行相关保密义务。

一、报价

结合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我单位就该案审计工作报价为:

人民币                 (大写:               )。

二、服务期限

自接受委托之日至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资产处置完成或破产案件终结之日止。

三、承诺事项

1.我单位不存在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

2.我单位的报价函一经管理人认可,该报价即为合同价。

  3.我单位若有幸成为本项目的审计单位,同意将询邀函中的相关内容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4.我单位若有幸成为本项目的审计单位,承诺在接受委托(通知中标)之日起20天内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

5.本次审计所产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税费等费用由审计机构承担。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手机):             

址:

附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审计机构资质证明文件、审计会计师资格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4.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5.审计破产建设公司或审计建设公司案例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审计机构负责人(签字):

审计机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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