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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专项审计服务询价函

    2023-3-31 15:37:13

各社会中介机构:

温州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建筑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4日作出(2019)浙0303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并于2019年3月5日作出(2019)浙0303破12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19年12月26日,龙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303破12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中原建筑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中原建筑公司重整程序。在重整计划批准后,重整投资人于2020年1月20日完成名称变更,由中原建筑公司变更为浙江鸿创建设有限公司。现管理人因案件需要,对原温州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专项财务信息进行公开询价方式选定审计机构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审计项目概况

(一)委托审计项目范围、内容

对温州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名下分公司2000年至2019年3月4日期间的挂靠工程项目及其相关的资金往来进行专项审计,区分自营项目及挂靠项目并发表审计意见。如有必要,应追溯2000年以前会计资料。其他管理人需要的审计工作。

(二)财务资料的说明

温州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含各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记账凭证、账簿等会计核算资料系手工记录,未形成电子核算资料;另外,该公司未能提供全部挂靠项目合同,审计机构应根据会计资料记载的内容及职业判断能力识别区分挂靠工程项目;挂靠项目涉及的会计科目包括但不限于预收账款、应收账款、工程施工、预付账款等。

2000-2019年3月期间凭证共计976余本;

(三)审计工作时限及费用支付要求

1.签订合同后90日内出具审计报告;

2.审计机构应先行出具相关审计报告,有关审计费用管理人将在资产处置后按破产费用的顺位予以优先结算支付;

3.《审计报告》必须符合法院对外委托、合同约定的有关要求,否则视为未能履行约定,管理人有权拒绝支付审计费。

二、选聘方式

由管理人统一打开密封的报价资料,根据各机构的报价、工作方案、规模、工作方案等综合因素评判后择优选取。

三、报名

(一)报名条件

1.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证,具有相应的审计资质,入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会计审计机构名册;

2.拟委派参与本案的审计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具有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的审计工作经验;

3.近3年内没有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4.本项目谢绝联合体投标;

5.审计机构不存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回避情形。

(二)需要提交的资料

参与本次选聘的审计机构需按照如下清单提供材料,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1.报价函、工作方案;

2.有效的审计机构注册证书(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项目负责审计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入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会计审计机构名册》证明。

(三)报名方式

1.材料递送方式: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竞选文件须密封提交)

2.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商务六路滨润大厦15层-16层

3.联系人及电话:律师13605874307;缪律师13860368822。

4.竞选文件纸质版必须在2023年47日之前寄达或送达管理人处,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处理。


        浙江鸿创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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