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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兴药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意向投资人招募公告

    2023-12-29 11:06:13

浙江海兴药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意向投资人招募公告

2023714日,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浙0723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浙江寿而健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浙江海兴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兴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3727日作出(2023)浙0723强清1号决定书,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海兴药业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

海兴公司在武义县当地历史悠久,有稳定的销售客户群,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子公司浙江清補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清補堂”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及影响力。为实现海兴公司资产价值最大化,高效整合社会资源,现清算组发布招募公告,欢迎意向投资人联系洽谈。有关招募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募须知

(一)本招募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清算组

(二)本招募公告的编制目的是向意向投资人披露海兴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关联公司的基本信息,清算组提供的资料未必完整描述资产的实际状况及瑕疵情况,意向投资人决定参与投资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理解可能存在的风险,知晓意向投资人可能尚需承担的其他有关责任和义务。

(三)本招募公告并不替代意向投资人的尽职调查。意向投资人在考虑对海兴公司投资时,除参考本招募公告披露的信息外,需自行开展相应的尽调工作。

)本次招募并非要约文件,不具有投资协议的约束性效力

、海兴公司基本情况

海兴公司(曾用名武义海兴菇业有限公司、浙江海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壶山街道黄龙工业区上松线57号,法定代表人:朱孔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732011469C现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股东浙江寿而健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出资2,800万元,占注册资本70%股东朱孔海出资1,200万元,占注册资本30%

经营范围:药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凭有效的许可证经营);生物科技的研究与开发;含茶制品和代用茶(代用茶)、蔬菜制品[食用菌制品(干制食用菌)]加工、销售(以上凭有效的许可证经营);中药材培育、推广、种植、加工(具体经营范围详见许可证)、销售;食用菌(除菌种)的种植、初加工、销售;未经加工的初级食用农产品的经营;中药材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中医药中间体的研究和开发;化妆品的批发、零售;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凭有效许可证经营);营养健康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海兴公司名下另有子公司浙江清補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補堂生物公司)、金华清补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补堂文化公司)及关联公司武义绿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嘉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股东邱君焕出资70万元,占注册资本70%;股东朱孔海出资30万元,占注册资本30%,本次投资招募同时系对上述公司整体资产处置,下述关于评估、负债等事项均包含上述子公司及关联公司。

、资产概况

(一)实物资产

1、不动产

海兴公司名下有位于武义县壶山街道黄龙工业功能区的两宗土地资产,不动产权证号为浙(2022)武义县不动产证明第0013452号及浙(2020)武义县不动产权第0007885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属设施等,合计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5,523.17平方米。

海兴公司另有位于金华市武义县俞源乡宋俞线以西地块宗地面积为3,816平方米的地块,该地块已于20211220日签署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出让金,未缴纳取得土地相关税费,目前尚未开发。

2、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及车辆等

海兴公司拥有完善的铁皮石斛、灵芝等产品的实验室、组培车间、提取车间、制粒车间、保健食品车间、中药饮片车间、微生物培育车间等全套10万级保健食品及制药洁净化生产线,实验室全套仪器、灵芝孢子破壁机、制粒机、喷雾干燥设备、反渗透纯化水设备、净化设备、提取设备等机器设备;车辆6辆、办公设备若干

3、存货资产

存货主要为生物性资产包括灵芝孢子粉、石斛烤条原材料等;以及产成品和包装材料等

(二)无形资产

海兴公司及子公司合计持有注册商标共计69项,发明专利2项、实用新型专利13项。另有全国首创灵芝提取物破壁孢子粉、灵芝孢子粉(破壁)(中药饮品)等产品的国食健注保健食品注册证书、以及灵芝、铁皮石斛、植物类中药材加工制品的有机产品认证及相关的食品、药品生产许可证。

截至2023714日,海兴公司及子公司清補堂生物公司清补堂文化公司和关联公司绿嘉公司名下资产评估总价值约为1.35亿元。

、负债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海兴公司对外负债约为5,700万元,其中对海兴公司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优先债权约为4,100万元。上述债权的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等暂计算到强受理日,后期存在调整的可能性

目前海兴公司及关联公司尚聘用少量劳动或劳务关系的职工,用以维持公司的基本运转和经营,员工费用支出仍在持续累计中。

注:现有债权仅为清算组根据海兴公司涉诉涉执情况、财务账册审计内容等通知已知债权人后申报的债权,不包括后续强工作中另行申报的债权和其他可能存在的或有债权。

意向投资人报名与提交投资方案

(一)意向投资人应在报名时间截止前向清算组报名,向清算组提交符合清算组要求的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意向投资人的主体资质文件、简介、投资思路与经营方案);

(二)意向投资人结合自身的商业判断和风险评估,决定是否进行投资如确定向海兴公司投资,报名时应向清算组提交《投资方案》《投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人的基本情况、参与本次强制清算的投资方式、自身的优势与劣势、后续海兴公司经营计划和偿债计划(包括偿债资金的金额及支付计划,股权受让的后续资金金额及支付计划,未按期支付投资资金的违约责任等)、职工安置及其他有利于海兴公司资产处置、足额偿债的方案等。

(三)《投资方案》应于202412517时前提交给清算组。《投资方案》应装订成册,一式5份,同时提供内容一致的电子版一份。

(四)《投资方案》提交后,清算组将根据对《投资方案》的审查以及投资者的目的与海兴公司股东、投资者进行商业谈判或协商,确定最终的投资者,实现招募目的。如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意向投资人报名的,将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投资人。

)意向投资人尽职调查

意向投资人报名清算组审查合格后,应在收到清算组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与清算组签署保密协议并缴纳保密及尽职调查保证金100万元后,意向投资人可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海兴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实地考察,清算组将予以积极配合。意向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或实地考察所需的费用自行承担。

在签署正式协议(如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前,意向投资人明确表示放弃投资资格的,清算组将在收到意向投资人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保证金。

招募条件

(一)意向投资人应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有效存续),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国内、省内知名企业优先),无较大到期未清偿债务,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向投资人可联合参与投资,以联合体的身份参与投资,联合体中至少有一个意向投资人符合资格条件

(三)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进行投资,并提供相应的资信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具体为,能筹措足够用于企业厂房后续建造、产品质量标准和工艺研究、债务偿还、投资后恢复生产等资金;

(四)拥有良好的保健品、中药材销售经营管理能力有向全国市场销售保健品、中药材的商业公司资质及完善的销售网络和团队;

(五)意向投资人或其股东、关联企业、实际控制人从事保健品、中药材行业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特别事项

(一)本公告内容对全体意向投资人同等适用,但并非要约文件,不具有投资协议的约束性效力。

(二)本公告所述信息仅供意向投资人参考,清算组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意向投资人如需了解海兴公司资产、负债、经营、用工等详细情况的,在向清算组报名成功且缴纳保证金后在清算组的协助下进行尽职调查。

(三)本公告编制、解释权归清算组。清算组有权根据清算进展合理调整招募进度,包括决定继续、重新、中止或终止投资人招募等。清算组决定终止招募投资人公告的,对意向投资人已缴纳的保证金,清算组一次性无息退还,同时不承担意向投资人主张的任何前期费用或违约补偿。

清算组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锦江路458号深蓝大厦八、九楼(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陈律师;联系电话:13071829503

热忱欢迎有实力的社会各界人士、各地单位前来接洽!

特此公告。

浙江海兴药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

 

附: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意向投资人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址:

 话:

 

浙江海兴药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电 话:

 

鉴于:

xxx公司(以下简称“意向投资人”)的投资需要,乙方同意甲方对浙江海兴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以下简称“法律尽职调查”),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在乙方对浙江海兴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的过程中,本协议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保守商业秘密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系指与法律尽职调查有关、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授权持有人带来现时和/或潜在经济利益且经权利人/授权持有人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利人的工商信息、股东信息、融资信息、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但不包括下列信息:

(a) 非因一方的披露而属于或成为公众人士普遍可取得的信息;

(b) 在一方或其代表向另一方披露之前已取得的非机密性质的信息;

(c) 甲方(乙方)在不知道任何人士是否须受其与乙方(甲方)所订立的保密协议所约束或在其他方面被禁止向甲方(乙方)传送有关信息的情况下,从该等人士所取得的非机密性质的信息。

 

第二条  本协议各方均应对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保密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恪守保密义务。任何一方将该等保密信息的部分或全部以任何方式提供给除甲、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或者向除委托人以外的任何特定或不特定的第三方提供可能引起猜测或联想的线索,则该方的行为将被视为已经构成了对本协议的违背。除非任何根本法律、法规、法律程序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或要求透露保密信息,或除非另外取得对方书面同意,一方承诺:

(a) 会为一切保密信息保密,以及除向积极及直接参与法律尽职调查的相关人员或在其他方面为了完成法律尽职调查而需要知道保密信息的人士披露保密信息外,不会向任何其他人士披露或透露任何保密信息,并须指示该等获披露的人士遵守本协议的条款;

(b) 不会将保密信息用于本协议所约定工作以外的任何目的。

 

第三条  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但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有关一方对于相应的保密信息不再受本协议第二条所述义务的约束:

(a) 对方书面许可其向特定或不特定的第三方披露该等保密信息;

(b) 在本协议生效之日或在其生效之后的任何时候,并非由于其本身原因,该等保密信息已经进入公知领域;

(c) 协议一方可以提供令对方合理满意并信服的证明,显示在对方向合同一方披露前合同一方已经知晓了的该等保密信息;

(d) 在没有违反任何双方之间任何协议(包括本协议)或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的前提下从第三方合法获取了该等保密信息;

(e) 根据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应当予以披露;

(f) 根据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判决、决定或通知等应当予以披露;

(g) 根据一方行政许可/备案要求或者因审计需要而进行的披露;

(h) 双方共同书面认可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本协议独立于甲、乙双方签署的其他任何法律文件。非经双方书面同意,本协议不因双方签署的其他任何法律文件的无效、终止或撤消而丧失其原有效力。


第七条  因本协议的订立、解释、履行和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均应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审理。

 

第八条  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所涉条款或保密信息内容外,对于本协议其他条款和保密信息,各方均应继续恪守其保密义务。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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