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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康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公开选聘审计机构的告知函

    2022-4-27 16:19:33

浙江康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公开选聘审计机构的告知函

浙江康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公开选聘审计机构的告知函

康翔公司破管字11号

2021年10月27日,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浙0383破申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李忠锡、徐玉琪对浙江康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翔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1年11月10日作出(2021)浙0383破25号决定书,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担任康翔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康翔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授权管理人公开选聘中介机构的方案》,为顺利推进康翔公司破产清算工作,管理人决定向社会公开选聘审计机构对康翔公司进行财务审计等工作,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及相关的补充报告。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司情况

康翔公司(曾用名:温州雅慧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从事电子技术研发、软件开发;智能灯具、语音控制设备、蓝牙播放器、蓝牙耳机、智能家居、智能穿戴设备、触摸开关、触控产品、点验钞机、纸币清分机、点验扎把一体机、捆钞机、银行自助设备、空气净化器、直饮水机、电子显示器生产、销售;办公耗材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审计涉及的财务资料

(一)债务人已移交的财务账册资料,经初步清点约13册财务账册及其他零散文件材料。

(二)管理人提供的访谈笔录以及债务人涉诉文书。

三、审计要求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对会计记录进行检查,以及管理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审核程序,以便破产程序顺利推进,直至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解除管理人职务止。具体要求如下:

(一)核查公司账簿,关注公司注册资本是否实缴到位。

(二)核查公司账簿,关注重要的资产、负债形成时的真实性。

(三)核查公司账簿,关注重大费用的支出合理、合法性。

(四)根据核查账务情况、结合债权申报审核资料,发现债务人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列示的行为。

(五)查找并提供管理人要求的相关诉讼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

(六)管理人委托的其他与财务、税务有关的事项。

(七)根据管理人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以及相关的补充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应付款和对外应收款报告。

四、审计机构资质与条件

(一)必须具有工商部门核准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三)具有会计师事务所须合法资质,具有丰富审计经验的优秀审计团队,且从事过破产清算案件审计业务;

(四)须在温州破产管理人协会备案;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报价材料

(一)报价函(包括可审计和不可审计两种报价);

(二) 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审计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拟签字审计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五)以往审计破产业务业绩证明材料;

(六)其他材料。

六、报名方式

参聘审计机构应于2022年5月5日下午17时(以邮戳为准)前向管理人报名,并提交投标文件,具体投标事项请咨询管理人。

七、选聘方式  

管理人将在报名日期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投标单位提供的相关资质、报价、破产业务业绩和工作时间等各项因素综合考量选定,并报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决定备案。

八、注意事项

(一)参选审计机构在递交报价材料时,应将竞投报价文件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报价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效报价:

1.报价文件未加盖竞投单位印章;

2.报价文件的关键内容有涂改痕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最终选定的审计机构须在收到中选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与管理人签订委托协议,逾期未签订委托协议,视为自行放弃该审计业务。

(四)最终选定的评估机构应于委托合同签订后的5天内派工作人员与管理人对接,接管财务账册。

(五)审计费用作为破产费用优先偿付,在出具审计报告后经管理人汇报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后支付审计费用。

九、联系人员

管理人:木子敬律师;联系电话:18106765800;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锦江路458号深蓝大厦8、9楼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特此告知!

 

 

 

浙江康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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