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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

周光 范丰盛    2017-4-27 16:48:49

摘要: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还处在初级阶段,如何使律师转变传统思维,如何处理管理人与债权人、债务人、法院之间的关系,如何解决管理人报酬分配,如何在管理人团队内部进行专业化分工等问题还困扰着许多管理人。这些问题的解决,既需要管理人自身的观念转变,大胆创新,也离不开当地政府、法院、律师协会的支持。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队伍建设  律师管理人  

 

一、管理人队伍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实施以来,我国的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一直处于萌芽阶段,直到近年来随着经济下滑大量企业倒闭,中央提出处置“僵尸企业”后,各地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数量逐渐增加,各地管理人队伍建设才开始被重视,但仍处于初级的起步阶段。由于各地区法院对破产案件的重视程度和企业对破产制度的认识均存在差异,导致各地区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数量悬殊且质量参差不齐,进而影响了各地区的管理人队伍建设水平。

(一)管理人队伍的规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07年就公布了第一批破产管理人名册,于2012年公布了第二批破产管理人名册,全省范围内有数百家社会中介机构和二十余名个人入选。而与浙江相邻,且民营经济同样发达的福建省,泉州市于2015年才公布首批管理人名册,省会福州市直至2016年才公布首批管理人名册。由此可见,各个地区开展、办理破产案件的时间以及管理人队伍的规模存在较大差异。但近年来,随着各地法院逐渐开展破产审判工作,破产管理人队伍规模随之显著扩大。

尽管管理人队伍的数量增长迅速,但是从现阶段的办案经验看,部分地区的管理人队伍无疑走在了前列。譬如2013年全国各地法院仅受理破产案件1998件,而温州地区法院就受理了239件,超过全国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数量的十分之一。2014年至2016年温州地区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更是惊人,2014年受理破产案件123件,审结161件;2015年受理破产案件233件,审结161件,而2016年全市各法院受理破产案件359件,占同期浙江省破产案件受理总数的42.28%,审结237件,这使温州地区的管理人队伍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反之,不少地区的管理人刚开始接触破产案件,管理人对办案流程、重点环节并不熟悉,导致办案效率低下。

(二)管理人队伍存在的问题

首先,管理人对破产案件的认识不准确,对自身的定位存在偏差,大多仍以办理传统诉讼案件的思维和方法去办理破产案件、处理破产案件中产生的纠纷和利益关系,导致无法平衡管理人与法院、债权人、债务人的关系,也无法高效推进破产案件的进程。

其次,管理人队伍专业化不足。不少管理人队伍核心成员以传统诉讼律师为主,而诉讼律师大多数已经拥有广泛的诉讼案源,难以全身心投入破产案件业务。另一方面传统诉讼律师办案思维容易僵化,无法适应破产案件的需求。且大多数管理人队伍的内部分工不细,导致无法最大程度利用律师事务所的人力资源,造成资源浪费或办案成本过高,难以形成优质的人才储备。 

最后,破产案件的报酬分配问题始终困扰着管理人队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管理人报酬来源于债务人财产,但实践中,许多企业破产时已经没有可处置的财产。可作为管理人,依然需要按照法定流程完成资产调查、债权申报、召开债权人会议等工作,仅依靠法院的财政补贴甚至无法弥补办案期间产生的破产费用,这严重影响了管理人办案的积极性,也动摇了一部分律师想加入管理人队伍的决心,不利于管理人队伍建设。

二、管理人队伍建设的建议

(一)正确认识破产案件

我国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直至近年才有所增加,不少律师管理人是第一次接触和办理破产案件,对破产的案件的流程、法理运用、争端解决方式没有清晰的认识,容易套用诉讼的办案理念。笔者认为,正确认识破产案件的办理,至少应有如下三点观念的转变:

1、开会不是开庭

传统诉讼案件的核心环节是开庭。原被告双方在庭上交换证据与质证意见,表达核心利益诉求,法官归纳争议焦点,并展开事实调查,法庭辩论。因此开庭是由法官主导,由原被告展开答辩对抗,探究法律事实的过程。

而办理破产案件最重要的环节是召开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主持,管理人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进行核查,选举债权人委员会,进行重大事项的表决,解答债权人疑问。法院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虽扮演了重要角色,但其不是会议的主导,甚至在选举债权人会议主席后,会议可以交由债权人会议主席来主持。管理人与债权人亦没有对立的关系,管理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保护债权人利益,还要平衡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召开债权人会议是协调各方利益,推动破产案件进程,以更好完成破产清算(重整、和解)和财产分配工作的过程。

2、办事不是办案

传统诉讼案件中,律师仅接受一方委托,代表一方利益。但破产案件中,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产生,报酬来源于债务人财产,工作需要受债权人认可与监督,在这种错综复杂的利益纠葛下,管理人需要明确自身的定位。管理人若仍秉持传统诉讼案件的办案观念,认为只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则将导致债务人不配合破产工作,极力阻挠破产进程;若只对法院负责,既不注意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又没有处理好与债务人的关系,则有可能使案件工作难以开展而陷入僵局。

因此,管理人需要转变观念,平衡与法院、债权人、债务人三者的关系,实事求是、依法公正地处理相关事务,最大限度获得债权人,特别是普通债权人和债务人相关人员的理解、配合和支持。

3、谈判不是裁判

鉴于管理人在法院、债权人、债务人三者之间所处的特殊地位,管理人处理与债权人、债务人的纠纷时、与其他政府部门沟通破产案件的衍生问题时,应当用“谈判”的思维去协商解决。在破产案件办理中,会碰到许多国土、税务、环保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有的案例甚至在相关政府部门无前例可循,这难免对破产案件的办理产生不利的影响。而管理人作为独立履行职务的第三方,应从推动破产案件进程的大角度出发,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寻求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方法。

(二)培养专业的管理人团队

专业化是法律服务行业细化分工的趋势,也是培养管理人团队的必然要求。但是,破产案件又有其特殊性。首先,管理人的产生机制有随机性。大多数案件,人民法院通过直接摇号的方式产生管理人,而大型的案件,一般采用竞争加摇号的方式产生管理人,这就意味着,破产案件的案源分配并不均衡,一家律师事务所能否成为某破产企业的管理人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其次,破产案件的复杂性有差异。许多案情简单的、债务人无财产的案件可能仅需要两至三名律师即可办理,但是案情复杂的破产案件往往需要一支十人以上的团队才能高效办理。鉴于此,笔者认为管理人队伍的培养,应当区分核心成员和非核心成员:

核心成员,即专业办理破产案件的律师,他们主要负责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债务人无财产的破产案件,并在大型破产案件中担任管理人团队的主要负责人。他们是管理人队伍人才储备的关键,也是办案水平的保证,

非核心成员,即平时办理诉讼案件,在有需要时加入管理人队伍的律师。他们一方面可以协助办理破产案件,另一方面可以利用自身具备的诉讼经验,办理破产案件中衍生出的许多诉讼案件。

这样的团队配置,能有效避免管理人队伍人员配置的资源浪费,最大程度地调动可用人才,并形成互补关系,促进不同复杂程度地破产案件顺利办理。

(三)完善管理人的分配制度

作为一个新兴的业务增长点,若有丰厚的利益保证,破产案件将会吸引越来越多的律师进入该领域。但是,由于管理人的报酬源于债务人财产,而不同债务人的财产数量、抵押情况、变现难度均有差异,因此管理人的可获报酬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许多初涉破产领域的律师管理人在办理几宗破产案件后,尤其是债务人无财产的案件后,没有得到丰厚的报酬,便失去了继续办理破产案件的兴趣。由于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已经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短时间难以改变法定的分配方案,但作为律师管理人自身,从律师事务所的角度出发,是可以对办理破产案件的报酬实行统筹安排的。

首先,债务人无财产的案件对于律师管理人而言,是很好的学习经验的机会,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能有效提高对《企业破产法》的认识,全面理解破产案件办理的方式,因此律师事务所应当保证经办团队的报酬,保证管理人团队成员工作的积极性。这一部分的报酬可以考虑三个来源:一是案件受理法院的补贴,即当地政府或法院准备的专项资金作为财政支持;二是当地破产管理人协会或管理人互助基金的补贴,以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为例,有财产的破产案件所获报酬10万元以上的部分要缴纳10%给破产管理人协会作为对其他债务人无财产案件的补贴;三是律师事务所内部的补贴,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办案团队的办案质量、社会影响等标准给予适当补贴。

其次,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置破产案件专用备用金。由于破产案件往往周期较长,收取报酬要等到成功处置债务人财产后,且破产案件办理中会产生如公告费、邮寄费、查档费等破产费用,若全部由经办的管理人团队承担这部分费用,不仅是巨大的经济负担,更让人难免产生“还未赚钱先赔钱”的想法,挫伤管理人团队的积极性。因此,律师事务所有必要设置专门的备用金,承担破产案件的必要费用开支,甚至可以根据案件的财产情况,先适当发放工资给经办案件的管理人团队,最后领取报酬时再与律师事务所结算。

最后,要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管理人团队内部分配报酬时,应根据团队各个成员参与案件的程度、承担的工作量、展现的工作效果等因素,奖惩分明地分配报酬,让工作勤勉尽职的团队成员享有更多的利益,使整个团队内部能够形成一种良性的竞争环境。

(四)提高办案的效率与质量

由于破产案件周期长,时间成本高,管理人队伍的工作效率与质量就显得尤为重要,即使是债务人无财产的破产案件,若能压缩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数量与质量,那也能获取不菲的报酬。

这就要求我们根据破产案件的特点在管理人队伍内部进行专业化分工,最大程度地利用管理人队伍内部资源,以提升办案效率与质量笔者认为管理人队伍内部至少应当区分如下几个专业化组别:

1、资产调查组

接管债务人企业后,管理人应及时开展调查工作,包括前往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债务人设立、变更情况;与债务人股东谈话并制作笔录以了解债务人资产、债务、租赁等相关情况;前往房产、国土、车辆管理等相关部门调查债务人资产信息;前往当地人民法院了解债务人诉讼和执行情况;前往社保部门了解职工社保情况;前往当地国税局、地税局了解欠税情况等。完整全面的调查工作是破产案件后续顺利开展的前提,资产调查工作可以在一名资深律师的领导下,交由各实习律师或新执业律师完成,合理配置管理人队伍内部的人力资源。

2、债权申报与审查组

债权申报与审查是破产案件最重要的环节之一,也是关系到广大债权人,尤其是普通债权人切身利益的环节。债权申报环节,即管理人将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编制成册,供债权人查阅。负责债权申报的成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优秀的心理素质,由于债权申报可以持续至最后一次财产分配前,因此该团队成员还应当具备持续跟进破产案件的时间与精力。债权审查环节,即管理人根据债权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对债权的金额、性质、清偿顺序予以确认,实际上具备一定“裁判”的性质。负责债权审查的成员应当谙熟《企业破产法》,并辅以一定诉讼经验,以更好地对证据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判断。

3、纠纷化解组

纠纷化解,包括两部分,一是破产案件可能产生的社会问题;二是破产案件衍生出的法律纠纷。社会问题,包括在各类破产案件中都有可能发生的职工矛盾、在建筑、房地产类破产案件中可能遭遇的施工方、购房户与债务人的相关矛盾以及与当地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问题等。法律纠纷,包括各类破产案件中涉及的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取回权的诉讼,以及有可能发生的土地确权、债权催收等一系列纠纷。纠纷化解组的成员应当具备一定的社会阅历和卓越的诉讼技巧,通过谈判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上述争端。

4、资产处置组

管理人团队中应有专人负责债务人资产的处置,包括与评估机构对接、向法院提交拍卖材料、寻找买受人或战略投资人、协助办理过户或财产交割等环节。自《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颁布并实施后,绝大多数债务人财产都要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进行,故管理人团队应安排专人与法院执行局进行对接,修正拍卖相关材料,若涉及破产重整案件,应积极通过媒体或其他社会资源寻找战略投资人,并跟进谈判磋商的过程,以促进战略投资的顺利完成。

5、后勤组

后勤组主要分两类成员,一是专业的财务人员,负责协助管理人团队进行简单的账目审核、管理人账户收支管理、管理人报酬统计等工作。尽管债务人的账册审计工作可以交由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但办案过程中,会计、税务问题是不可避免的,管理人账户的收支也需要监督,故安排专门的财务人员有其必要性。二是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人经办案件的档案整理、文书装订。由于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因管理人与法院、政府、债权人沟通需要,会产生大量文书,故需安排专人负责整理,以方便团队成员查阅。上述人员可由非律师人员担任,以降低团队成本。

三、结语

破产法律业务是律师新兴的业务增长点,而《破产法》本身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挥其资源配置作用的重要工具。当前,正处于各地的破产业务大规模兴起的关键节点,一支优秀的管理人队伍对提升办理破产案件的效率与质量尤为重要,但是管理人队伍的现状与存在的种种问题,已经阻碍了管理人队伍的建设,因此,迫切需要提升管理人队伍的水平。作为律师管理人,律师自身需要先转变观念、调整心态,律师事务所则应当加大对破产业务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当然,管理人队伍的建设离不开当地政府、律师协会和破产管理人协会的支持,以及法院的指导,管理人队伍建设需要律师行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本文就管理人队伍建设提出的建议是笔者根据实践初步总结而来并不完善,难免挂一漏万。随着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的深入,法院、债权人、债务人与社会各界必将对管理人队伍提出不同的要求,这都是笔者下一步需要探索解决的新题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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