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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转破是破产程序的入口,也是解决执行难的一个出口,然而,更大的意义在于实现公平清偿的同时,实现市场出清。在破产审理中如何归并执行程序、有效吸收执行程序中的成果是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

徐根才    2017-7-12 16:28:44

    执转破是破产程序的入口,也是解决执行难的一个出口,然而,更大的意义在于实现公平清偿的同时,实现市场出清。在破产审理中如何归并执行程序、有效吸收执行程序中的成果是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

    一、执行程序为何能对接到破产程序

    执转破规则,从制度上打通了执行不能案件通过法院移送进入破产程序的通道。但凭什么可以打通,是需要从理论上探讨解决的。能够进入到破产程序的执行案件,民事执行一定是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为目的活动。而破产程序是一种概括的执行,其目的便是对债务人的债权人进行共同清偿。破产法的目标是公平清偿债务,是为了协调众多债权人的请求权,以便为所有债权人增进债务人的财产价值。有了这样的前提条件,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就有了基础。

    那么,此项工作的法律依据在哪?2015年2月4日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结合该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明确了参与分配案件的“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排除了“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倒逼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案件的执行程序导入破产程序。

    二、现实中的困惑

    有了“执破结合”的利器,既可解决执行难,又能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处置“僵尸企业”。可各地法院执行转破产案件为什么没有明显上升呢?据笔者调查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当事人不愿启动破产程序。就债权人来讲,都是希望通过执行程序尽快实现自身权利,债权人担心申请债务人破产后,其他债权人“搭便车”,参与到债务人财产分配中会降低自己的受偿率。就债务人来讲,有的也不愿申请破产。债务人担心启动破产程序后将面对所有债权的清偿问题,企业内部诸多问题暴露,对债务人的管理层不利。

    对于执行法院来说,特别是异地法院管辖破产的,已经占了先机,无论从申请执行人考虑,还是执行结案考虑,首先考虑的是加速执行,而不会先考虑移送管辖法院破产审查。而对于有管辖权的破产法院来说,这种“准破产类”的破产案件,当地党委、政府往往不会很重视,管理人因报酬的问题难以解决也不是很愿意加入。

    最后,当下企业因为互保、联保致使被执行案件涉及多个连带责任人。这种情况下,进入破产程序案件裁定中止执行,但对连带保证人的执行还要继续,清理执行积案工作量,不是减少,有的还增多了,最终破产程序终结后,带来执行案件实体执结的不会很多,于解决执行难效果不是很明显。

    三、解决之路径

    一是“执转破”如何入口,即“接入点”问题。2017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工作原则、条件与管辖等。其中第三条规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为适应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的要求,合理分配审判任务,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笔者认为,这种上提一级管辖且带点理想化先易后难规定,并不能很好解决“接入点”问题。在当下,笔者建议“执破衔接”可以先从本院内部实施起来,打下基础后再向外移送。在一些法院正常破产申请受理还有些难的状况下,接受移送破产审查显然是不会那么顺畅的。而从本院内部做起,执行部门与审判部门的协调衔接容易得多,分管院长就可以协调解决,破产申请受理更快,债权申报更便捷,财产调查和变现更及时,为了解决执行难也有动机。

    二是执行阶段成果的吸收问题。破产程序中吸收执行阶段的成果是“执转破”的核心价值所在。在执行程序中,往往会穷尽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对被执行人债务也较为了解。因此,对申请执行案件的梳理,将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未实现的债权制成债权清册移送,管理人经核查就可以直接在债权表中作为确认的债权;充分利用执行查控,全面查清企业的债权、债务及财产状况,并制作企业资产负债表,比管理人调查财产有效管用;执行程序中已评估、拍卖已进行的,破产程序可以直接吸收这一既有的成果。同时,为了更好地衔接,可采用破产法官与执行法官组成合议庭,能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而且,笔者认为,破产案件简易审并不一定要独任审理,在一些执转破案件中视情况组成合议庭审理,更有利于破产程序的推进和公平的把握。

    三是程序的归并问题。破产程序中归并执行程序为破产所用是“执转破”的生命价值。将执行程序中有利于推进破产程序的部分加以灵活适用,该执行程序继续进行,其成果直接归入破产程序;破产程序中可以与执行程序并行或合并的环节,根据破产程序是概括执行,法院可以决定,或者管理人认为执行程序继续下去,有利于破产工作和债权人利益的,可以提请法院执行程序继续下去,待完成管理人请求完成的事项结束时,再中止执行程序。因为执行程序经过多年的实践完善,如执行的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等,是破产程序中管理人不能完成的事项,能够实现“执破衔接”的无缝,有利于破产程序的快速推进,也是“执转破”这项制度能够持续下去的生命价值所在。

    (作者系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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