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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浙江法院企业破产审判报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12-14 15:41:38

 前言
   破产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2011年11月,省高院发布《浙江企业司法重整报告》,对200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全省各级法院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稳步推进企业破产审判,特别是通过运用企业破产法新设立的重整制度挽救危困企业方面的成效作了阶段性总结。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从国际形势看,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还在持续,欧债危机向长期化复杂化演变,国际市场需求低迷的形势尚未扭转。从国内形势看,我省经济转型升级步伐明显加快。企业特别是一些中小微企业面临的成本上升、融资困难、市场约束等问题仍然突出,2011年9月开始温州部分民营企业经营者出现“跑路”现象,一些地区中小微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在2012年呈现扩散蔓延的趋势,中小微企业的信用风险开始向银行体系传导,部分银行的不良贷款率持续上升。面对新的形势,全省各级法院迎难而上,贯彻银企合作理念,把握好利益平衡,更加重视发挥管理人的作用,进一步推进市场化导向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
   一、省高院进一步推进市场化导向企业破产审判工作的部署和举措
   2012年初召开的全省法院院长会议上,齐奇院长提出,要跟踪“十二五规划”实施和我省经济转型升级过程中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密切关注中小微企业资金链、民间借贷和担保资金链、房地产开发商和购房按揭者的资金链、地方政府债务的资金链四条资金链问题,悉心稳妥审理好相关案件。要勇于探索“市场导向、司法主导、简易审理、执破结合”的具有浙江特点的市场化破产新路子。3月份,国务院正式批复温州市进行以民间资本阳光化规范化为突破口的金融综合改革试点。省高院结合我省经济金融形势发展需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职能,强化服务意识,进一步推进了全省法院市场化导向企业破产审判工作积极有序的开展。
  (一)启动重点课题调研,加强新情况新问题的对策研究
省高院确定“推进市场化导向企业破产审判工作的调研”为2012年全省法院重点调研课题。围绕课题调研,省高院民二庭对我省杭州、宁波、绍兴和湖州等地法院的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进行了巡回指导,在最高法院支持下,依法指导绍兴中院受理全国首例境外上市的国内企业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案;积极倡导银企合作理念,推动商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朝适应企业破产法要求的理念转型;省高院重视对企业破产审判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参与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三)、(四)及《关于适用实体合并规则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清算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审理工作的若干问题纪要》等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起草的意见征询工作,两名浙江法官被最高法院指定为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成员;受最高法院委派,省高院民二庭庭长于2012年5月参加中国代表团出席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召开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有关“跨境破产中的‘主要利益中心’概念”和“破产和濒临破产公司高管的民事责任”两个议题的专题审议;在省高院积极推动和浙江省律师协会、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省银行业协会的积极参与、支持下,去年6月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举办了首届“企业破产法与浙江实践”论坛,期间,就“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司法重整”、“管理人工作”和“金融改革与企业破产法实施”等议题进行了研讨,为省高院出台企业破产审判的司法政策提供了实证依据。
  (二)加强内部沟通,规范和推进企业破产申请立案审查、执破衔接和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涉集资类犯罪刑民交叉问题协调等项工作
   商事审判业务庭是人民法院承担企业破产案件审判的内设部门,而企业破产审判工作的推进,需要在院党组部署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下协力推进。(1)2012年5月,省高院下发《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受理相关问题的通知》(浙高法〔2012〕124号),强调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依法受理企业破产申请。《通知》还对企业破产案件案号的编立等事项进行了规范。对资金链断链的地方行业龙头企业适用“集中受理、审理和执行”是我省法院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司法举措,具有“类破产司法保护”的特征。省高院立案一庭和民二庭就新形势下适用集中管辖措施化解和处置企业债务危机问题进行了专项调研,8月28日,省高院发出《关于进一步用好集中管辖措施保障我省经济平稳向好发展的通知》明传电报,强调在适用集中管辖措施中要注意涉案审判、执行与企业破产程序的衔接,对符合企业破产法受理条件的,可依法启动破产程序。截至2012年底,有8个适用集中管辖措施化解和处置债务危机的企业依法进入破产程序。(2)推进强制执行程序与企业破产程序的协调、对接是浙江市场化导向企业破产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调研中发现,温州两级法院2010年至2012年以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数有12219件,其中因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程序终结的案件数有3122件。但裁定终结执行并未真正了结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既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也不利于“执行难”问题的破解。全国人大代表、省高院院长齐奇在2012年全国两会期间提交了完善执破衔接的代表建议。在省高院执行部门和民二庭的协调指导下,天台法院将天台县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由强制执行程序转入企业破产清算程序。各地法院也开展了执破衔接工作的探索,建德法院还制定了规范执破衔接的工作规程。(3)由于正式的金融制度供给不足等原因,我省中小微企业深度介入民间借贷,一些不规范的民间借贷行为与集资类犯罪活动相互交织。相当部分发生资金链担保链危机的中小微企业,存在“企业构成破产原因”和“企业或企业业主涉嫌集资类犯罪”的“两个并存”情形,刑民交织问题的处理,也是中小微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的疑点和难点。2012年初,由省高院领导主持,刑二庭和民二庭牵头,启动了“集资类案件刑民交叉问题”的重点课题调研。结合课题调研,省高院出台了《关于服务金融改革大局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意见》强调通过破产程序的平台协调民间借贷纠纷和非法集资活动交织的相关问题。各地法院在实践中也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涉集资类犯罪刑民交叉问题的处理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台州中院还形成了专门的调研报告。
  (三)进一步重视破产管理人作用的发挥
人民法院是企业破产程序的主导者,破产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监督下,依法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负责对债权申请的登记,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和债务人财产的追收、变价和分配,并负责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和重整计划的监督,是破产事务的执行者。企业破产案件的质效,也与管理人履职绩效密切相关。省高院重视管理人制度建设,企业破产法实施的2007年,依法编制了由48家律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组成的第一批管理人名册。为规范管理人工作,2012年4月,省高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的通知》,对指定管理人工作提出了规范要求。为适应企业破产审判的需要,省高院在2012年启动了第二批管理人名册的编制,去年9月完成了由222家中介机构和23名个人组成的第二批管理人名册的依法编制工作,连同第一批管理人名册,形成了迄今在全国数量最多的管理人队伍,为企业破产法的深入实施创造了有利条件。省高院司法鉴定处和民二庭密切合作,在充分调研基础上,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原则通过,出台了《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对管理人名册编制,动态管理,指定、更换和履职监督,报酬确定等作了明确,在企业破产法和司法解释的制度框架内,有若干符合浙江实际的制度创新内容,标志着我省正式建立了管理人动态管理制度。在省高院指导下,湖州、绍兴两地还开展了建立管理人报酬援助资金、保障资金试点工作,天台法院开展了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试点。
  (四)积极探索企业破产案件简易化审理
为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在省高院部署、推动下,各地法院积极探索企业破产案件简易化审理的路径。有的法院在重整方案上下工夫缩短期间,如奉化法院在审理宁波唐鹰服饰破产重整一案中,通过附政府回购土地条件的重整计划,既提高审理效率,又保护了企业生产力。有的通过对管理人授权简化程序,如绍兴县法院审理的浙江宏利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通过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中给予管理人一定的处置资产、追收债权的权限,简化了程序。有的从多个环节入手,尽可能缩短办案周期,如建德法院在金太阳假日宾馆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探索通过独任审理、简化重整方案制作程序、发挥债权人会议自治等缩短审理期间,从受理到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仅4个月。推进企业破产案件简易审逐步成为浙江法院推进市场化导向企业破产审判工作的共识和工作抓手。
  (五)结合金融改革背景推进企业破产审判工作
2012年3月,国务院正式批复温州市开展以民间资本阳光化规范化为突破口的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省委省政府陆续出台了温州金改的工作部署和保障政策。温州两级法院积极为金融改革提供司法保障,并把推动企业破产审判工作作为司法服务金改的重要工作。2012年,温州中院将企业破产司法重整项目列为年度十大项目,全年共已正式受理或审查受理48件企业破产案件,是2007年至2011年5年内全市法院受理的24件破产案件总数的两倍,约占全省法院同期受理破产案件数18.88%;审结了浙江星球包装有限公司等11件企业破产案件;受理的27件破产案件中有9件司法重整案件,占全省法院2007年以来受理司法重整案件数的26.5%。相关工作多次得到最高法院、省高院和温州市委主要领导的批示肯定。温州两级法院的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后来居上,审判工作绩效和在推行专业化审判、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破产保护文化宣传等方面的工作创新已经走在了全省法院前列。受经济下行、企业经营困难等因素影响,自2011年三季度以来,我省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持续“双升”,影响金融生态环境。省高院及时下发了《关于加大审判执行力度推进我省银行业不良贷款处置的通知》,就全省法院依法加大金融债权司法保护力度、加快推进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作出部署。一些银行金融债权包括担保债权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得到依法保护。
   二、2012年全省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工作基本情况
  (一)企业破产案件受理情况
2012年,全省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143件,同比上升85.7%,破产企业资产总额1207194.49万元,负债总额2430330.39万元,涉及企业职工1.1万余人。(1)从地域分布看,集中在温、宁、嘉、杭地区,分别为温州地区31件、宁波地区24、嘉兴地区24件、杭州地区19件,占收案总数的68.5%。(2)从法院分布看,2012年受理破产案件数超过5件的有9家法院,分别是瓯海法院8件、宁海法院8件、海宁法院8件、秀洲法院7件、杭州中院5件、建德法院5件、温州中院5件、瑞安法院5件、浦江法院5件。(3)全省有11家法院受理了《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实施以来的首例破产案件,全省中院和基层法院共102家,受理过企业破产案件的达到71家,约占70%。
   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企业有如下特点:(1)从规模看,破产企业以中小微企业为主。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新收企业破产案件,中小微企业占90%以上。湖州地区两级法院2012年受理的9件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企业的从业人员均在300人以下,属小微企业。宁海法院陆续裁定受理的8家企业的破产重整、清算案件,债务人企业均为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增加,一方面表明基层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工作的推进,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朝小微企业传导、扩散的趋向。(2)纺织、服饰、电子等传统制造业企业是破产企业主体,共有59家,占比超过40%。且区域性特点较为明显,嘉兴、绍兴地区破产企业中纺织企业较多,宁波地区机械制造企业较多。(3)光伏、造船、房地产等行业破产企业增加。①自欧盟、美国、印度等对我国光伏企业启动反倾销、反补贴的“双反”政策以来,光伏行业受影响较大,部分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平湖法院受理的浙江协成硅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成为国内首例多晶硅光伏企业申请破产案件。椒江两家中型太阳能光伏企业因盲目扩张致资金链断裂而倒闭,为其生产配套产品的20多家小微型企业也相继濒临倒闭。宁波、嘉兴等光伏产业集聚地的相关案件明显增多。②在造船行业,龙泰船舶有限公司、舟山市永吉船务有限公司、台州最大出口船舶企业——浙江金港船业股份有限公司等船舶公司进入破产程序。③受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影响,房地产公司破产案件明显增多,2012年共受理了10家房地产公司破产案件。平阳法院受理平阳泰宇房地产开发公司重整案件,据初步统计,该公司负债约10.8亿元。杭州锦绣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嘉善天凝金叶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丽水强盛房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山市安泰房地产有限公司等进入破产程序。
  (二)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情况
   1.部分债务人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前由政府主导进行风险处置。此类债务人企业计有47件(含关联企业),约占受理企业破产案件总数的33%。根据企业风险的影响程度,政府主导的风险处置工作分别由市、县或乡镇级政府牵头进行。前期企业风险处置工作有利于稳定秩序、排摸情况,也有助于后续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相关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司法职能,以不同形式参与或配合风险处置工作,并向有关政府部门积极建言献策,提示风险处置工作中避免和防止企业破产法禁止或限制的无偿转让、个别清偿或转移财产情况的发生。
   2.债权债务情况。(1)金融债权在企业破产债权中占据较高比重。对全省12家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调查表明,破产债权超过73亿元,占破产债权总额243亿余元的30%强。宁波地区两级法院2011至2012年期间,共立案受理破产案件35件,企业债务总额达54亿元,银行债权40亿元,占比高达74%。统计显示,截至2012年末,浙江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达951.5亿元。破产债权约占到不良贷款余额的10%左右,通过破产程序实现金融不良资产有序处置的重要性日益凸显。(2)民间借贷债权较为普遍存在。由于正规金融供给不足,浙江中小企业深度介入民间借贷,一些进入破程序的债务人企业,民间借贷债务占相当比率,且民间借贷行为与集资类犯罪行为交织,增加了问题处理的难度。湖州地区案件抽样调查表明,两级法院受理的湖州航达工业炉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康腾皮革有限公司、浙江金贸竹木家具有限公司、长兴志高担保有限公司、直立汽配有限公司五个破产案件,民间借贷债权占申报债权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7.3%、62.8%、51.4%、97.2%、20.8%。(3)担保债权较多,银行抽紧银根,资金链、担保链风险成为企业破产导火索。如宁海法院受理的强蛟地区系列破产案件,多存在企业之间互保、联保问题。莲都法院受理的浙江力帆革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因债务担保形成的债务风险危及公司所在的丽水经济开发区其他担保企业,并进而影响整个区域内的合成革产业。天台法院受理浙江银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涉及天台众多“五十强”、“五十优”企业互保问题。
   3.合并破产情况。共有29起合并破产的案件,约占案件总数的20%。既有合并重整的案件,较为典型的如瓯海法院受理的浙江信泰集团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合并重整案、杭州中院受理的浙江中江控股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合并重整案、绍兴中院受理的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合并重整案、秀洲法院受理的嘉兴市明越纺织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合并重整案等。也有合并破产清算的案件,较为典型的如余姚法院受理的宁波安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合并清算案件、安吉法院受理的浙江金茂竹木家具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合并清算案件等。从合并的程序来看,有以下几种方式:法院以裁定合并重整方式受理(如绍兴中院浙玻案);在受理以后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进行合并(如余姚法院安迪光电案);在受理以后通过债权人委员会表决进行合并(如德清法院直立汽配案);受理以后法院直接裁定进行合并(如秀洲法院明越纺织案)。
   4.管理人履职情况。企业破产法确立了以中介机构为主导的管理人模式,但也规定一定情况下仍然可以采取原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清算组管理人模式。2012年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中,有23件案件采用清算组管理人形式,约占16%。清算组管理人多由前期政府主导进行风险处置的工作组转换而来。温州两级法院2012年受理的破产案件均采用中介机构管理人模式。
   5.由破产重整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情况。企业破产法规定了重整、和解和清算三个并行的破产程序,对于需要进行债务机构和股权机构调整并引入战略投资者的企业,一般适用重整程序。企业破产法还规定了重整程序与清算程序之间的转换。由于外部融资受阻、战略投资者引进困难或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等原因,一些重整案件转入了破产清算程序,如绍兴中院审理的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慈溪法院宁波市哈德电器有限公司重整案、平湖法院浙江一就生物医药有限公司重整案等。
  (三)企业破产案件审结情况
  2012年全省法院审结破产案件89件,同比上升64.8%。(1)有5件以和解方式结案。分别是龙湾法院温州宏发鞋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安吉法院安吉博时家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余杭法院浙江宏泰钢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宁海法院宁海县登煌锻造制品有限公司、宁波登煌五金有限公司两案合并破产和解结案。(2)有8件破产重整案件企业成功实现重整,生产力得以维持。(3)以破产财产不足支付清算费用而裁定终结方式结案的有8件,约占总数的9%。(4)也有以裁定准许撤回破产申请方式结案的,如海宁法院海宁市君威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瑞安法院生活秀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等。
  (四)主要经验的总结
  通过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企业破产法所具有的保障债权依法公平清偿、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调整社会产业机构和拯救危困企业的作用得到了体现。2012年浙江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在以下各个方面都取得了成效,相关经验值得进一步总结。具体说,(1)企业破产案件审判秩序总体平稳,没有发生因破产案件受理引发或扩散群体性事件。一些制造类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后,可能存在安全生产隐患。为此,各地党委、政府和法院都高度重视,协力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如绍兴中院审理的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件中,绍兴中院、绍兴县政府通力合作,全面落实维护生产稳定工作预案,确保生产稳定和生产安全。平湖法院审理的浙江协成硅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债务人库存危化品得到稳妥处置。(2)重视各类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维护。重视企业风险处置工作与法院破产审理工作有序衔接,通过当地政府垫付职工工资等方式保障职工基本权益。如宁海法院妥善化解圣豹电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243名职工欠薪案;绍兴县法院妥善化解绍兴县红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破产清算案中269名职工欠薪案。各地法院还注意有效应对和处理民间借贷债权,采用收购小额债权、挤除有“水分”的高息债权、按照资金流向审查确认债权、债权按数额分段以不同比例清偿等方式,有效处理和应对民间借贷债权,在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同时维护社会稳定。德清法院在去年受理的涉及金融债权5.9亿元的直立汽配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采取剥离直立汽配主营业务之外的资产、对合并破产企业资产进行先行处置的方式,使金融机构在破产重整程序终结前即获得清偿,及时、有效地保障了金融债权的实现。今年4月27日,该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获得高票通过。省高院2012年11月5日下发《关于加大审判执行力度推进我省银行业不良贷款处置的通知》后,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通过依法在破产程序中取得法律文书核销不良资产10亿余元,有效降低了该行的不良资产比率。(3)重视通过破产清算淘汰落后、剩余产能,服务重大项目建设,助推经济转型升级。2012年受理的143件企业破产案件中,有49件进入重整程序,占比34.3%,其中一部分由于战略投资者引进困难等原因依法转入清算程序;94件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占65.7%。一批高污染、高能耗的产能落后企业通过破产清算退出市场。实践表明,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和解都是在司法平台上进行资源配置的有效途径,通过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使得失败的市场主体有序退出市场,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债务人利益的平衡,也是转型升级背景下浙江企业破产审判工作的努力方向。一些重大破产案件的审理与当地重大项目建设密切相关,可以有效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如信泰集团系温州当地最大的眼镜生产商,2011年9月因资金链断裂陷入经营困境。在当地政府的推动下,信泰集团破产重整方案参照绍兴“中国面料市场”的模式,将集团名下厂房转建为国内大型皮革鞋料市场,项目总投资3亿元左右。衢州中院受理该市首个五星级酒店项目的投资人——浙江金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仅生效判决以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涉案标的就达1.8亿余元,公司投资的衢州市首个五星级酒店项目金侨国际大酒店已停工,目前已进入破产程序继续推进,等等。
   三、面临的困难、问题和下一步工作的设想
   2012年浙江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同时也应该看到,工作中还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1)社会公众、一些政府官员和企业家对破产制度的功能认识不足。企业家精神是创新的源泉,企业家是风险的经营者和承受着,但总体上说,还没有形成宽容失败的社会共识。一些企业业主在发生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时选择“跑路”而不愿寻求破产保护。银行信贷资产风险控制手段与企业破产法的理念不对接,部分银行缺乏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的积极性。(2)浙江民营中小企业公司治理不规范,企业主个人资产与企业资产以及企业之间资产混同情况严重,企业账册资料不全或与实际经营不符,资产审计、债权审查难度高。有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不配合提供财务账册,影响企业破产进程的推进。相当部分债务人企业存在“企业构成破产原因;企业或企业业主、高管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双构成”情形,企业破产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导致企业破产案件的难度增加。(3)企业破产法的实施还存在外部体制和机制的障碍,需要在市场化法治化的改革过程中加以改善。各地都建立了危困企业帮扶、风险企业处置、保护金融债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等工作机制,但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尚未形成,存在工作机制相互之间缺乏协调和功能作用冲突的情况,与企业破产程序缺乏有效契合。一些中小企业税费负担偏重且结构不合理,制度层面上缺乏对于危困企业的差异化措施。一些有挽救希望的中小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仍然要承担高额税费负担,导致重整进程举步维艰。重整缺乏外部融资的输血机制。大量没有经营活动的“植物人”企业因缺乏清算资金的保障不能有序退出市场,闲置了可观的经营资源,扭曲了市场信号。(4)从法院内部看,受案多人少、破产案件工作绩效考评等因素的影响,企业破产审判工作的开展在各地还不够平衡,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专业化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虽然在企业破产案件简易审方面作了有益的探索,但总体上说审理周期仍然过长,特别是资产解除查封、刑民交叉问题协调和破产财产的变现分配方面的耗时过多。破产案件审理的效率直接影响了企业破产法制度功能的发挥,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以改进。
   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的作用将愈加重要。今年年初召开的全省法院院长会议和4月份召开的全省法院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对今后一段时期我省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在内的商事审判工作作出了新的部署。省高院将会同相关行业协会加强破产保护(企业拯救)文化的宣传;适时出台企业破产案件简易审的规范性文件,并以企业破产案件简易审为抓手,着力提升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推进企业破产案件规范化、常态化和法治化审理;要以贯彻落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若干意见》为契机,强化工作配合,厘清工作职责分工,进一步重视管理人在破产事务执行中的作用;要协调好工作中的内外部关系,推进政府在企业破产法实施中公共服务职能的发挥;要继续倡导银企合作理念,密切关注经济和金融改革形势的变化,在企业破产审判工作中切实落实“积极防范和化解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积极防范和化解银行不良资产的风险”的要求;要进一步完善企业破产审判工作的内部工作机制,加强调研指导、监督,及时总结经验,通过企业破产审判工作职能的发挥,为我省“两创”总战略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附:2012年企业破产案件十大典型案例


2012年企业破产案件十大典型案例
   1.宁波强蛟区域11家企业破产系列案
【关键词】中小企业资金链担保链区域性风险处置;重整、清算等司法手段的综合运用;政府帮扶
【背景事实】2011年9月开始,在不到半年时间里,宁波强蛟区域11家企业因关联互保而引起骨牌效应,相继资不抵债。其中,关联企业有三组共8家,互保企业11家,互保金额巨大,总金额达5.11亿元,担保债务最多的宁海县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担保金额高达1.31亿元。11家破产企业负债总额达13.20亿元,债权人众多,共涉企业职工1309人。为上述11家企业直接提供担保的企业众多,不少企业担保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一旦发生担保代偿,极有可能引发外围担保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关停倒闭,并由此导致与外围担保企业存在担保关系的更外围的企业产生连锁反应,进而影响整个宁海的金融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大局。宁海县人民法院陆续受理了该11家企业申请破产案,分别是浙江春雷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雷电器)、宁波春雷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雷模具)、宁波旭峰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峰电器)、宁海县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动车交易市场)、浙江金龙机械索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索具)、宁波九龙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五金)、宁波登煌锻造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煌锻造)、宁海县登煌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煌五金)、宁海县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工机械)、宁波七超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超板业)、宁波三木露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露营)。
【审理经过】案件受理前,宁海法院就专门成立由院长担任组长的强蛟区域工业企业危机破产处置领导小组,并制订《关于强蛟区域企业破产清算重整案件的审理工作方案》,对11件破产案件的受理先后顺序、程序及时间进行整体谋划,列出需要政府和政府其他部门协助配合的事项,为以后破产案件的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1)建立防火墙,切断担保链。对于为11家破产企业提供担保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其自身互保关系复杂,处于担保链关键位置的2家外围担保企业(又称“防火墙企业”)予以重点扶持,同时兼顾担保额在500万元以上且经营困难的5家非防火墙企业,争取政府出面协调银行增信,给予税收政策扶持,帮助该类企业缓解资金压力,避免其因担保追偿而关停倒闭并波及更外围的担保企业。(2)破保结合,实施差异化处置。一是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春雷系(春雷模具、春雷电器、旭峰电器)、三木露营,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快速变现资产,公平清偿债务,妥善安置职工,引导其有序退出市场。二是针对登煌系(登煌五金、登煌锻造)企业负债高,除一些价值不高的机器设备和集体土地上难以变现的无证厂房外,几无其它财产的特点,决定由破产清算转为破产和解,根据和解协议,债权人可选择按比例清偿(10万元以下部分清偿率30%,10万以上部分清偿率5%)或债转股,以出租企业厂房收取的租金和将来土地改变用途后可预期的收益作为股东收益按债权比例分配。三是对尚有挽救可能的九龙五金、金龙索具、七超板业、精工机械,启动破产重整程序,并依据企业特点采用不同重整模式,如九龙五金、金龙索具自身经营良好,客户资源优质,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采用政府投入扶持资金,企业生产自救方式进行重整;七超板业经营管理较差,融资债务较高,但产品具有竞争优势,则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3)积极探索,简化审理程序。一是通盘考虑,统一指定管理人,全面协调和通盘处理11个破产案件,化解企业关联互保的难题。二是探索新的中介机构选定方式,在纪检部门监督下,由管理人在中院名录中选定3家中介机构,设定工作完成时间、费用的上限,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定,以缩短评估、审计、拍卖时间,降低中介机构费用。三是对债权人数较少的旭峰电器、机动车交易市场,仅指定债权人主席,不成立债委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即表决通过资产处置方案。四是进行合并破产清算。登煌五金、登煌锻造两家企业财产、财务、经营业务高度混同,相互担保并交叉持股,并系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实行合并破产更有利于资产处置,法院依法作出合并破产清算的裁定,提高案件审理效率。
【工作成效】(1)通过政府协调增信贷款约4600万元左右,给予税收政策扶持约2537万元,缓解了“防火墙”企业的偿债资金压力。成功防止了危机由破产企业向外层层蔓延扩散,实现了维持宁海金融生态环境稳定和地方经济发展的目标。(2)破产企业职工得到妥善安置,保障了职工合法权益。重整的七超板业、九龙五金、金龙索具817名职工全部保留。(3)实现保护企业生产力和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如九龙五金和金龙索具,在破产清算条件下,普通债权组的清偿率约分为11.45%和16.98%,而在破产重整条件下,普通债权组的清偿率分别为30%和40%,其中10万元以下部分100%受偿。七超板业,破产清算条件下的普通债权组清偿率约为3.9%,在重整条件下则可达到10%-15%,其中5万元以下部分100%受偿。
   2.浙江信泰集团有限公司、信泰光学有限公司、温州兴泰光学有限公司、温州美通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梧田眼镜厂等五家企业合并重整案
【关键词】重整前准备;合并重整;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业务转型
【背景事实】2011年9月,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信泰集团资金链断裂引发债务危机,法定代表人避债前往国外,后经动员回国,企业在市、区两级政府的帮扶下重整营业,瓯海区人民政府成立信泰光学有限公司专项生产资金监管服务工作组,温州中源会计事务所与信泰集团签订了债权债务清理、企业整合重组专项服务合同。2012年10月12日,浙江信泰集团有限公司、信泰光学有限公司、温州兴泰光学有限公司、温州美通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梧田眼镜厂等五家企业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2012年10月23日瓯海法院裁定受理了上述五家企业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管理人。
【审理经过】2012年12月25日,瓯海法院合并召开五家企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共400多位债权人参加会议,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约29亿余元,其中涉及民间借贷15亿余元,通过分别表决的方式,会议审核并确定部分无争议债权合计13.7474亿元,并表决通过了浙江信泰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家企业合并重整的决议,同时确立了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信泰集团五家重整企业采取综合运用营业重整+债务重整+股权重整等模式。合并通过成立债权人委员会,选举产生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同时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同意公司继续经营。现管理人和债务人均正在积极制定重整计划草案。(1)转变公司营业模式,打造“信泰皮革鞋料市场”。在市、区两级政府政策支持下,信泰集团将信泰光学位于娄桥工业区的120亩产业园的土地以及已建成的16万平方米的厂房改建为皮革鞋料市场。2013年1月31日,与温商联合投资中心专设的市场项目公司“温州商投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商投)签订了委托经营合同和补充合作协议,主要由温州商投注资1.5亿元进行经营。在温州商投的指导下,改建工程、业态布局重新启动,目前已签订 17413.3平方米的购铺合同,签约总金额 154872760 元。2013年3月8日,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经过实地考评,正式授牌信泰皮革鞋料市场为中国合成革(国际)交易中心,这标志着该市场升级为我国人造革国际贸易的现代化交易“国字号”平台。信泰皮革鞋料市场将努力打造“中国合成革国际交易中心”,形成百亿产值规模的生产资料大市场,根本上使信泰集团等五家重整企业资产最大化。(2)初步计划引进已有意向的战略投资者以货币出资,信泰集团以“海豚”品牌、设备出资组建温州海豚光学有限公司,精减原有的眼镜工厂,保留销售团队及核心技术管理人员,重新建立重组后的营运组织框架和人员安排。企业将经营定位为以先进生产技术生产高档太阳镜、老花镜及光学产品,提升对大型欧美百货公司的长期一对一服务,重塑海豚品牌形象。整合设立高档金属厂和塑胶厂,以品牌营运和产品研发为核心,争取在一年后恢复2亿元左右的产值。努力实现眼镜制造商转型升级为眼镜品牌营运商,实现眼镜产业持续良性发展。现该计划仍在洽谈之中。
【阶段成效】由于政府的优惠政策落实在其中一家企业,故该企业的债权要优于其他企业。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预计信泰光学(优惠政策企业)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为31.58%,其他企业比例为1.14%。重整后,信泰光学普通债权清偿比例可达到100%,其他企业清偿比例约为35%,根据市场招商业绩等情况还可能追加清偿。目前已经与温州市皮革鞋料商会、瑞安商会等签订超过50%约6万多平方米铺位的购铺合同,已与鞋跟商会、鞋机商会、五金饰扣协会以及广州等外地经营户达成入驻意向,招商工作正在紧张有序开展之中。
   3.温州海鹤药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兴瓯医药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制药企业重整;破产程序中的刑民交叉问题;实际控制人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合并重整的探索;重整程序中的持续经营和职工利益的维护
【背景事实】温州海鹤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鹤公司)系2001年3月27日由原温州海鹤集团有限公司制药厂整体改制后重新登记成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拥有51个药准字批文,十八种药品进入国家基本用药目录,十一种药品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所收藏,三种药品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为受保护的中药品种。“海鹤”品牌根起叶同仁堂,至今已有342年的悠久历史,品牌文化底蕴深厚。温州市兴瓯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瓯公司)系2001年2月2日由原瓯海区永中供销社医药经营部和梧田供销社经营部兼并联合改制后重新登记成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受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和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风波的影响,资金链断裂,财务危机全面爆发。2012年6月8日分别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2012年6月21日温州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
【审理经过】(1)确定合并重整。海鹤公司与兴瓯公司系关联企业,两企业实际控制人一致,资产、人员高度混同。经两企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分别审议,形成了“两企业合并重整”的决议。(2)形成“在两企业应付账款债权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社会借款)受偿的情况下,股东个人债务纳入企业重整范围,与合并后的企业债务一并清理”的决议。经审查发现,两重整企业及股东个人对各自所负的主要债务即民间借贷债务,大多数互相提供担保,借款混同使用,主要均用于收购两重整企业股权资产、厂房建设、生产经营、对外投资以及支付该些借款的高额利息等。基于此,结合温州民营企业的特点,在本案受理前法院要求两重整企业及全体股东个人均出具书面意见(确认书),同意股东个人债务与企业债务合并处理;社会借款的绝大多数债权人也应出具书面意见,同意其债权作为对企业的债权进行处理,并召开了听证会。2012年8月14日两重整企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分别通过了“同意企业资产、债务和股东个人资产、债务合并处理”的决议。(3)审慎确定与两重整企业合并处理的“股东个人债务、资产”。针对债权申报过程中出现有一批股东个人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可能与两重整企业无关联的情况,确定哪些“股东个人债务、资产”与两重整企业合并处理就成为关键问题。在充分了解掌握相关债务、资产,对股东、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调查的基础上,管理人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确定“以资金流向和用途的客观事实作为实质要件,确认与两债务人是否有关联”作为界定与重整企业合并处理的“股东个人债务、资产”的认定标准,与企业无关联的股东个人债务和资产排除在与两重整企业合并处理的债务和资产范围之外。(4)积极做好重整投资人引进工作。拟定《重整投资人引入方案》,向五百多家大型药企发出要约邀请函,战略投资人引入方案逐步成型。(5)为避免因暂时未引入战略投资者而造成两重整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经多方协商与沟通,管理人提出债转股及部分资产变现两种方式清偿所有债务的重整思路。通过股权转让,即原注册资本不变,债权人以零对价向出资人购买股权,将债权转化为相应比例的出资。在该重整思路指导下制定的重整计划经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各组分别表决均决议通过,并于2013年3月18日经温州中院批准。
【重整实效】职工劳动债权、税收债权等优先债权及企业应付账款债权等按债权人会议决议设定优先权的普通债权均得到100%的清偿。普通债权(社会借款)在破产清算情况下清偿率为3.67%,重整条件下普通债权清偿率为7.64%,且尚未计算无形资产、表外资产。若重整计划顺利执行,普通债权清偿率还将大大提高。重整期间保持正常支付职工工资,做到了“人员、岗位、职责、报酬”四个不变。两重整企业生产秩序正常,海鹤公司已经扭亏为盈,兴瓯公司已经持续减亏。通过司法重整,企业资产和营业实现重组,资源得以优化配置,对重整企业防止债务链蔓延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供了有利条件。
   4.浙江宏昌制革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转型升级背景下的企业破产清算;破产财产变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司法网拍
【背景事实】浙江宏昌制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昌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5日,注册资本3050万美元,实收资本2500万美元。公司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牛皮革、沙发革、汽车坐垫套、沙发套、箱包、钢材、铝材的批发及其进出口业务。2012年5月2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出走,企业资金链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5月7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海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对宏昌公司进行破产清算。5月22日,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
【审理经过】2012年11月10日,宏昌公司净资产报告反映:截止2012年5月22日,宏昌公司的净资产为-12586956.45元,资产负债率为110.76%;同时,管理人认为,宏昌公司的应收款项中无法收回的款项达915016167.08元,故实际负债率已高达244%。由于债务人宏昌公司的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同时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已呈持续状态,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据此,海宁法院于2013年1月10日裁定宣告宏昌公司破产。
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法院共确认债权人176位,金额达12.57亿元。从财产清查情况反映,宏昌公司的主要财产房地产和机器设备都有设定抵押,其他财产如蓝湿牛皮、半成品、成品牛皮等也有权利障碍(在诉讼中),除此之外,宏昌公司可变现的财产不多,即最终的破产财产的分配比率相当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管理人陆续分批对宏昌公司所有的易腐烂变质的蓝湿牛皮、化工辅料,半成品、成品牛皮等财产委托专门的拍卖公司进行了公开拍卖,虽然拍卖较为顺利,但拍卖佣金累计高达81万余元。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决议对宏昌公司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达117669平方米)及其地面建筑物(房屋建筑面积为62314.32平方米)和附属设施亦予以公开拍卖。如本次财产拍卖仍委托拍卖公司运作,拍卖佣金将高达近百万元。结合本次拍卖标的的实际情况,主要从节约拍卖费用,维护债权人利益角度出发,按照省高院关于推进网络司法拍卖的工作部署,海宁法院经综合考量、充分论证后,决定对上述资产进行司法网拍。
为此,海宁法院多次召开专门会议,并于2013年3月13日在淘宝网、浙江法制报、海宁日报、嘉兴中院及海宁法院门户网站等多家媒体发布拍卖公告,根据对宏昌公司房地产的评估情况,拍卖的起拍价定为1.55亿元。按照总体规划,该区块工业用地不考虑制革产业,项目投资强度不小于300万元每亩,项目实施必须符合规划、环保、能源等相关要求,对此在拍卖须知中也作了特别提醒。同时,海宁法院还委托海宁电视台实地拍摄了视频宣传资料,并落实专人负责接受咨询和陪同有意竞买者现场查看。
【工作实效】在宏昌公司的破产财产启动网络拍卖程序后,管理人先后接到北京、深圳等地多家投资公司电话咨询,南京一企业还进行了实地考察。2013年3月29日上午10时启动拍卖竞价后,报名参与竞买的2家企业经过5轮竞价,最终一投资公司以1.59亿元的价格竞买成功。目前,拍卖款项已全部到帐。这是嘉兴地区法院首次对不动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也是到目前为止我省标的额最大的一次网络司法拍卖,还是我省法院首次对破产财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实现了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5.舟山市永吉船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船务公司重整;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协商维护;债权人接收
【背景事实】舟山市永吉船务有限公司(下称永吉公司)成立于1995年10月16日,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为:货物运输,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各港间散装化学品船、成品油船运输。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及实际控制人个人原因,2011年10月公司陷入困境。2011年10月27日,永吉公司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经征询永吉公司已知四位主要债权人的意见,四位债权人全部要求永吉公司重整,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已知债权额的近80﹪。普陀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裁定永吉公司重整。
【审理经过】截至2011年11月17日,公永吉司资产总计74,281,067.21元,负债总计119,879,390.92元,资不抵债45,598,323.71元。永吉公司主要实物资产为两艘船舶,一艘永吉27号化工船已设置抵押,另一艘在建永吉58号化工船,实际投入近5500万元,公司拥有交通运输部批复的运力指标,永吉公司重整主要围绕在建永吉58号船展开。
2012年1月,管理人先后在舟山晚报、钱江晚报、中国船舶网等媒体刊登《永吉公司股权转让及资产整体处置公告》,截至2012年4月15日,有效的报名者只有5家永吉公司债权人组成的战略投资联合体。后经管理人与投资联合体多次协商,双方于7月17日正式签订《舟山市永吉船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框架协议》,投资联合体交付定金200万元,并确定接盘方案,14家设备供应商、船舶设计、建造单位的债权以重整成功为前提,不参与本案分配,由其协商解决,在重整方案中赋予优先效力。原因主要在于在建永吉58号船,系双壳双底CCS★CSA无限航区化学品船/油船,其船级规范要求必须经CCS检验合格。经审查,设备供货合同基本上均约定款项付清后提供CCS合格证。如果不有效保障设备供应商的债权就无法取得CCS合格证。船舶设计单位则要求根据施工设计进度支付设计款。船舶建造单位就其债权主张行使对在建船舶的留置权。所以,永吉公司重整必须解决战略投资者关注的14家设备供应商等的问题。通过由其自行协商解决即继续履行原合同的方式,而不参与本案分配,重整计划对该14家债权人作了特殊安排。
永吉27号则另行评估、拍卖,因评估、拍卖需经法定程序,普陀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裁定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期限延长至2012年8月28日。2012年8月4日,永吉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会议表决顺利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2012年10月29日,普陀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重整实效】2013年1月18日,管理人已向20位普通债权人完成第一次债权分配,分配金额合计24,599,503.44元,普通债权清偿率为24.77﹪,同日永吉公司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新永吉公司已着手对在建永吉58号船进行续建。如至2013年12月30日无“或有债权”出现,尚余约300万元用于第二次债权分配,预计总清偿率可能接近28﹪。债务人、债权人等多方利益得到有效保障,该案也是船务公司重整这种新类型案件的一次成功探索。
   6.安吉博时家具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关键词】湖州地区首例破产和解案;代偿债务的担保人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债权人知情权保障;资产重组式和解;简易化审理
【背景事实】安吉博时家具有限公司(下称博时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2月28日登记成立,注册资金518万元。2011年6月17日博时公司与安吉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4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由浙江美浓家具有限公司(下称美浓公司)提供担保。2012年4月15日,博时公司停产歇业,美浓公司代偿了借款本息后于7月13日向法院申请对博时公司进行破产清算。8月20日,安吉法院裁定受理,同时指定博时公司清算组担任破产管理人。
【审理经过】截止2012年10月10日(债权申报截止日),破产管理人共接受72家债权人的债权申报,经审查确认,债务总额为5700.4万元,根据评估,博时公司账面资产总额为2235.5万元,已严重资不抵债。(1)及时充分披露信息。案件受理后,破产管理人在法院指导监督下,向债权人及时通报案情进展:及时向债权人告知资产评估报告;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特别是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与债务人及债权人会议主席多次召开专门会议,就和解协议条款、战略投资者选择、资金监管等方面进行协商,确保和解协议能够实际履行。由于准备充分、措施得当,和解方案赢得绝大多数债权人的拥护,和解协议高票顺利通过。(2)厘清债务,消除债权人疑虑。博时公司系一人公司,由于企业主缺乏法人人格独立的观念,企业财产和股东财产高度混同。经审计机构审计股东以个人名义领取公司资金2004万余元。财务公开后,部分债权人质疑博时公司破产是假,债务人逃避债务是真。只有理清股东与公司债务,消除债权人疑虑,才能使破产程序顺利进行。为此进行了专门审计,查实:1.博时公司建筑厂房成本账面上只有549万元,实际成本造价超过1300余万元,差价750万元;2.厂房用地账面反映只有7.5万元,实际转让价280万元,差价273万元;3.购买机器设备、支付工人工资、归还银行贷款和民间借款本金及利息等费用500余万元。经严格审查,账面与实际相差至少1500万元,该笔资金应予以认定为公司资金。经解释后,债权人认为股东提交的资金去向说明符合实际,予以接受,从而为破产和解工作奠定基础。(3)整体接盘,实现利益最大化。考虑到博时公司尚具有一定营运价值,若能引进意向投资者整体接盘,降低交易费用,可最大限度实现博时公司资产价值。根据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和管理变价方案,最终选定出价最高的意向投资者,也是博时公司债权人安吉中兴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作为博时公司的重组投资者。管理人协调债务人制定重组方案,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承债式收购实物资产,直接减少交易费用支出大约500万元,同时确定债务规模,即不超过所支付价款2320元。对于非实物资产不予转让,由管理人通过后续催讨所得后再追加分配给普通债权人。该和解方案使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比例从14.8%提高至20%以上。2013年1月22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高票通过了和解协议。同日,博时公司向安吉法院提出和解申请,经审查,法院认为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裁定认可博时公司和解协议,终止和解程序。
【工作实效】博时公司破产案件是《企业破产法》施行以后湖州地区首次以和解方式审结的破产案件,仅用时170余天。博时公司破产和解的成功意味着该公司走向重生。该案为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公正高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消除了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同时,也为今后审理同类案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7.宁波市唐鹰服饰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知名服装企业重整;银行债权人申请;政府对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回购政策;附条件的重整计划
【背景事实】宁波市唐鹰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鹰公司)成立于1997年8月14日,注册资本2268万元。该公司是一家大型服装企业,是国内规模最大的裤装研发和生产基地之一,曾荣获“中国驰名商标”、“中国服装百强企业”等荣誉称号。截止2011年9月22日,公司共有在职职工310余名。由于生产经营管理不善,2011年下半年资金链断裂。2011年9月7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向奉化市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该院于2011年9月22日裁定受理。
【审理经过】经评估,唐鹰公司的总资产为9600万元,无担保的普通债权约为1.8亿元。其主要资产为2002年购入的面积约130余亩的土地和4万多平方米的厂房,评估价值近8000万元,但由于历史原因未办理相关权属证书。故这部分资产处置存在障碍,若不进行处置,不仅直接影响股权转让的价格,债权人的清偿率不到10%。
2011年11月22日,唐鹰公司向法院申请重整。经审查,奉化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裁定对唐鹰公司及其四家关联公司进行合并重整。经公开招标,由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1835万元的价格收购唐鹰公司及四家关联公司股权,并于2012年1月6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存货、应收账款等流动资产由罗蒙公司负责处理,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由管理人负责处置。2012年9月25日,管理人制订重整计划草案,规定普通债权约1.8亿元按照80%的比例清偿,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两年,如该期限内用地审批手续办妥,则由奉化市人民政府对唐鹰公司的土地进行回购,并由管理人按照80%的比例清偿给各债权人;如果两年执行期满,用地手续未办妥,奉化市政府也将对债务人的土地先行回购,以保证按照80%的比例及时清偿债权。该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2012年10月18日,奉化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重整实效】一是通过对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分开处置,迅速稳定公司生产经营。罗蒙集团受让股权后充分发挥行业领头羊作用,唐鹰公司迅速实现扭亏为盈。股权转让所得一部分用来支付工资债权,维护了社会稳定,也留住了公司重要人力资源。二是借力政府处置违章建筑,保障债权人利益。政府协调下,唐鹰公司的土地、房屋资产得到妥善处置,债权清偿比率由40%左右提高到80%。三是通过重整计划附条件,由于政府协调办理土地、房屋相关手续需要一段时间,而重整程序又有法定期限,通过采用附条件的重整计划方式,重整程序得以顺利进行,保护了企业生产力。
   8.建德市金太阳假日宾馆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执破衔接;简易审理;竞争方式引入投资者
【背景事实】建德市金太阳假日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太阳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6日,注册资本666万元。由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其他项目上的过度扩张,导致金太阳公司发生巨额债务。2012年1月19日,建德市新安江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新安江合作社)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建德市人民法院申请对金太阳公司进行破产重整。2012年2月7日建德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新安江合作社对金太阳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同时指定了管理人。
【审理经过】经对企业债权债务梳理、市场发展前景分析、投资意向初步调查等前期工作,建德法院确定了“实行简易审理、寻求司法重整、促进继续发展”的工作思路。(1)执行与破产相衔接,实现平稳过渡。自2010年起,建德法院受理以金太阳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共9件,尚未履行的债务总额高达800余万元。建德法院执行局在执行以金太阳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采取了冻结公司银行存款、提取公司营业收入、搜查、责令提交企业财务账册资料等措施,可谓措施穷尽,但收效甚微。为此,执行局与该院民二庭进行了多次会商,最终商定对金太阳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经疏导,金太阳公司的主要债权人新安江合作社向建德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金太阳公司进行司法重整。由于执行阶段的工作到位,破产立案后不久,管理人顺利接管了企业。(2)审慎选定重整投资人,确保重整一次成功。经过前期沟通,管理人选定申报的重整投资条件相对较好的前五位为考察对象。通过资信调查,管理人最终确定其中重整投资条件相对较好地前三位为预选对象,并分别征询新安江街道、债委会的意见。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前只有报价最高的建德市新东方商务大酒店将重整投资款人民币1000万元打入管理人账户。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一致通过了管理人提出的重整计划。建德法院于2012年6月8日裁定批准了金太阳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金太阳公司重整程序。(3)探索简易审理,为破产审判提速增效。本案中,建德法院积极探索简易审理机制:一是实行独任审理,指派具有丰富破产审判经验的法官担任承办人。二是在合法前提下缩短审理期间,简化债权申报、重整方案制作等程序,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三是鉴于破产管理人在杭州,来回建德,费时费力费钱的情况,法院建议管理人将债权债务核查清理等辅助性工作委托给企业所在地律师事务所处理,减少破产管理人往返造成审理时间的延长及破产费用的增加。此外,管理人费用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减半收取,减少案件诉讼成本,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利益。
【重整实效】破产清算下普通债权的清偿率只有0.96%,通过重整,普通债权的清偿率达到13.05%。通过执破衔接、简易审理机制等的探索,在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大大提高了案件审理效率,仅用时四个月,成为《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我省用时最短的重整成功案件。
   9.江山市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劳动密集型企业破产清算;职工权益的保护;政府税收政策的扶持;“分档累进递减”分配方案的制度创新
【背景事实】江山市纺织有限公司(简称江纺公司)系浙西地区生产经营规模最大的一家纺织品生产企业。公司后期因经营管理不善、高息吸纳社会资金等原因,造成生产经营困难。2009年11月17日,企业因资金链断裂停产。2010年5月12日,江纺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江山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依法裁定受理。
【审理经过】经审计,该公司资产总额为5680万元,负债总额为15244万元,净资产为-9564万元。公司债务主要是民间融资和职工集资,涉案债权人1138名,其中职工集资款债权人169名、普通债权债权人387名、劳动债权债权人582名。(1)在江纺公司出现债务危机政府成立工作组开展企业帮扶和资产重组时,法院在法律框架内积极建言献策,提前掌握破产企业经营、负债及社会稳定风险等情况,及时形成书面可行性分析报告,较好实现政府前期风险处置工作与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工作的对接。(2)多方努力增加可分配的破产财产。一是借助政府及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加大招商力度,促使资产变现价值最大化。二是政府出台税收帮扶措施减免破产财产处置过程中的相关税收250余万元,用于提高小额自然人债权人及困难群众清偿比率。三是动员企业债权人,浙江万众商贸有限公司、浙江贝特来化纤有限公司等10家法人债权人,自愿放弃部分债权高达554万元,并明确将减让款项定向分配给中小自然人债权人。据此,可供普通债权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由1834万元增加至2646万元。四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主动放弃其个人名下933万元的债权的清偿分配所得款,该款项纳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第三顺序普通债权人清偿比率由19.41%提升至21.54%。(3)采用了“分档累进递减”比率的清偿分配方案,创新解决职工集资款清偿顺位和提高弱势债权人的清偿比率问题。按照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职工集资款按第一顺序清偿,对其他普通自然人(318户)债权按债权数额大小以“分档累进递减”的方式进行清偿分配,5万元以下按65%的比率清偿;5至10万元的部分案55%的比率清偿,分档累进递减。
【主要成效】在债权人会议上,上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以绝对高票通过(364张有效票中赞成359票,反对3票,弃权2票),一起债权人数众多、类型复杂、社会影响面广的纺织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得以平稳终结。案件处理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10.直立汽配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银企利益平衡;高息民间借贷债权“挤水分”;重整期间经营维持;战略投资者引进
【背景事实】直立汽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直立公司”)成立于1996年3月25日,注册资本15009万元,主营锻造业务、汽车配件,产品在行业内拥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因企业盲目投资,过度扩张,并为第三方企业提供巨额连带责任担保,导致严重资不抵债,2012年3月30日,直立公司向德清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德清法院依法受理并指定清算组为临时管理人,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确立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模式。
【审理经过】案件受理后法院高度重视,分管院长汇报、协调并召集相关会议,研究商议重大事项。重整期间,共召开债权人会议2次、债委会会议3次、工作推进会4次、各种碰头会近百次。(1)协助、支持管理人维持主营业务。积极追回应收账款,协调维持与中国重汽等重要客户的业务,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2)确定关联企业合并重整。审理中发现,浙江九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真公司”)、浙江龙洋建材有限公司系直立公司的关联企业,与直立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2012年7月4日,德清法院裁定三公司合并重整。(3)将来源于债务人企业但登记在原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名下的资产纳入破产财产。直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高度混同,如多处房产虽登记于法定代表人名下(部分登记于其配偶名下,系夫妻共有),但购房资金均来源于直立公司,个人并未参与出资。经第一次债委会表决通过并提交债权人会议通过,德清法院裁定,将来源于直立公司但登记于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个人资产纳入破产财产。(4)依法保障金融债权。在第二次债委会表决通过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变现款项部分在抵押范围内优先清偿的议题,同时将抵押资产提前评估和拍卖。至2012年12月31日,共优先清偿金融债权5106万元。(5)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经第一次债委会表决通过,确定对直立公司采取“生产性资产+主营业务+人员”的营业转让模式。经与多家有投资意向的战略投资者洽谈,2013年2月,温州某投资者表达了接盘意向,现已确定接盘方案并已注入前期资金。(6)依法行使审判权并联合公安部门对民间借贷申报债权“挤水分”,共核减申报债权达168,896,768.84元。一是管理人依法通过提起撤销权诉讼撤销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无财产担保债务追加的财产担保,包括九真公司于2012年1月18日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设定的抵押担保、于2012年2月20日对浙江恒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设定的质押担保,标的额合计1260万。二是依法判决驳回标的额达4185.44万元涉直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请求。三是协同公安组成调查小组,对民间借贷债权及直立公司对绿城包装集团有限公司的1.28亿余元担保债权展开调查,核减民间借贷债权。(7)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后,第一期普通债权清偿率达10%。直立公司外部投资较多且财务混乱。战略投资者接盘后,法院将督促管理人加大主营业务外的资产追查和变现,并及时向债权人进行清偿。2013年4月27日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会议经表决,高票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德清法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重整实效】直立公司破产重整期间生产经营稳定和正常。一是正常支付职工工资,对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二是正常缴纳税款。重整期间(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缴纳税款12,003,061.03元,创造利润7,429,300.49元。三是正常维持各项主营业务。通过司法重整,企业资产和营业实现重组,资源得以优化配置,对防止重整企业债务链蔓延起到了积极作用。至2012年12月31日,共有5106万元银行债权优先受偿,也为维护金融债权和金融秩序提供了有效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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